孔雀啄伤幼童脸家长告管理方 法官释法双方和解

发布时间:2020-10-15 19:00:15


  近日,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审理因孔雀啄伤幼童脸引发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案件,经法官细心做双方工作,最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

  原告诉称:2008年8月23日上午,乐乐(化名)在父母带领下开车去被告月亮河假日度假村室内游泳馆游泳,在被告服务区内的酒店门前花坛区域照相时,突然一只孔雀窜出来扑向乐乐,家长赶快跑过去护理孩子但已造成恶果。乐乐的脸被孔雀啄伤七八处,吓得嚎啕大哭。家长拨打110报警,焦王庄派出所民警到现场调查。事发后,被告曾派人到原告家里探视慰问,但双方就赔偿问题协商未果。

  原告认为,孔雀系被告所有,本应属于圈养动物,由于被告管理不当,造成原告被啄伤,因此,被告应承担赔偿责任。现要求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误工费、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两万余元。

  被告月亮河度假村辩称: 原告所述部分内容不属实。事发时间是上午,但乐乐的监护人在下午才报警。此时,被告单位的工作人员才知道孩子受伤的事情。因此,被告无法判定乐乐的伤是不是被告公司饲养的孔雀造成的。被告公司饲养孔雀属于正常的经营和饲养行为,且尽到了合理有效的管理责任,并无不当之处。原告的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故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主审法官细致耐心的做工作,最终使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月亮河假日度假村给付乐乐医疗费、监护人的误工费、交通费和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五千元,双方握手言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