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否侵权?河南汝阳刑警“人肉搜索”嫌犯引争议

发布时间:2019-12-02 02:54:15


  本想借助网络破案,自己却成了网络搜索热点,。

,把犯罪嫌疑人找出来。”“就是找不到这个嫌犯,我将这个案例公布在网上,也能给广大网友一个警示作用,再遇到此类事情也好提高警惕。”赵冠乐这么解释自己在网上发帖的初衷。

,某网站将其定义为“在一个社区里面提出一个问题,由人工参与解答而非搜索引擎通过机器自动算法获得结果的搜索机制。”其核心在于原本素不相识或者相距甚远的人,利用网络共同就某一个问题提供信息。,。此举在法律上该如何看待?在案情尚未明朗之前即将嫌犯信息在网上公布,有无侵权之嫌?记者就此采访了中国人民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副主任何家弘教授。

  不是通缉,不是通报,而是走群众路线的侦查行为

,,究竟这个发帖行为的法律性质是什么呢?“网上发帖寻找犯罪嫌疑人,不是通缉,也与侦查实践中常常采取的通报措施不同。”何家弘说。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应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如果在逃,,采取有效措施,追捕归案。”可见,通缉有着严格的适用条件。通缉对象是依法应当采取逮捕的强制措施而在逃的犯罪嫌疑人,其姓名和身份等相关情况也是被侦查机关确实掌握了的。,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单位、组织和个人都无权发布。通缉令是可以对犯罪嫌疑人实行抓捕的法定依据。通报,也称协查通报,是一种较为传统和常用的侦查方法,,一般是对案发情况和线索的说明,。

  对于小赵警官的做法,何家弘认为显然不同于这两种侦查措施,“它应当是一种走群众路线、发动群众参与,从而获得案件线索的侦查行为”。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必须依靠群众。”“群众路线”是我国刑事侦查领域的传统,也是宝贵的经验总结。传统意义上的发动群众参与的方法,多为在一定范围内适当公布案件情况,请群众配合协助侦查。出于保密的考虑,公布案情的对象范围通常仅限于街道居委会、工厂安保组织或者其他单位的安保积极分子等。何家弘谈到:“上世纪八十年代以后,由于提倡侦查的专业化,‘群众路线’渐渐提得少了,似乎它已经过时了。但实际上作为实践中效果非常好的一个侦查措施,走群众路线、发动群众协助侦查,不仅可以用,而且应该用;不仅我们用,很多经济和侦查技术都很发达的国家也在用。”

  以美国为例,警方在重大案件发生之后,经常在电视或平面媒体上公布案件,并介绍嫌疑人特征等情况,请市民提供线索协助破案。我国目前在侦破某些案件时,也开始尝试借助媒体的力量,比如在某些交通肇事案件的侦查中,在电视上公布肇事车辆的信息,请群众帮助寻找逃逸人或提供其他线索等。由于种种原因,我国侦查机关在借助媒体寻求大众协助破案的方面,走得还不太远,但网络的普及为此提供了良好的契机。随着社会的发展,利用网络等现代信息传播手段进行侦查,无疑会提高侦破效率。同时,网络也为寻求破案契机的侦查机关与掌握零散犯罪线索的大众之间,建立起了沟通的桥梁。“这种做法我是持肯定态度的,借助网络寻找侦查线索,不仅可以用,而且应该用。”何家弘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