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捡到的身份证开户买基金 遗失密码告证件主人
发布时间:2020-01-10 17:24:15
近日,。最终,调解被告李某(女)协助原告高某(男)到银行取款销户,原告高某给付被告李某误工损失费500元。
2009年3月5日,:2007年3月16日晚,其在丰台区住所附近散步,捡到姓名李某的身份证一个,因本人身份证正在办理中,遂用拣到的李某的身份证在中国工商银行开户并购买基金。后因长期未用,将所开户密码遗忘,造成所开户内的钱款不能取出。。
被告李某辩称,原告捡到我的身份证不予归还本身就已经违法,其还利用我的身份证到银行开办账户购买基金,现在将银行密码忘记才想起找我,我不同意协助原告进行挂失。
本案审理中,法官首先对原告捡拾她人东西不予归还的行为予以批评,然后积极做双方的工作,让原告认识到自己所作所为的错误,然后又让被告认识到该户内的财产属于原告,被告无权得到。考虑到被告因此几次需要去银行协助办理,给被告造成误工损失,故经与双方当事人沟通,原告同意给付被告误工损失500元,双方握手言和,达成和解协议。被告协助原告办理取款销户手续,原告给付被告误工损失费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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