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媒公司派人跟踪公司老总被判赔五千元
发布时间:2021-02-22 22:39:15
南昌市某传媒公司接人举报,遂派遣其公司记者王晋和员工张菲对南昌市某公司老总李玉进行跟踪、摄像。、书面赔礼道歉并赔偿李玉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
南昌市某传媒公司接人举报,遂派遣其公司记者王晋和员工张菲对南昌市某公司老总李玉进行调查。2008年5月起,员工张菲采取尾随跟踪、蹲点守候等手段,获取李玉生活起居和工作学习等情况。员工张菲将每天所调查的情况整理笔记并汇报给记者王晋。尔后,王晋又给张菲提供了针孔摄像机等器材要求其对李玉进行摄像。2008年10月,李玉发现张菲在跟踪自己,将张菲送至派出所,派出所对王晋、张菲进行了询问,并扣押了针孔摄像机等物品。李玉把记者、。
李玉在法庭上诉称:被告的行为已经严重影响我的正常生活和工作,使我社会评价明显降低。我女儿也因此受到惊吓,一度不敢上学。为维护我合法权益,、恢复名誉并书面赔礼道歉、连带赔偿我精神损害抚慰金1万元。
南昌市某传媒公司则辩称:王晋、张菲作为我公司的员工是履行职务行为,他们只是进行一些情况的调查和核实,并没有散布对原告不利的言论,更没有损害原告的名誉。现原告要求精神损害赔偿没有法律依据,。
,公民的隐私权受法律保护。记者王晋、员工张菲未经李玉许可,采取秘密跟踪、蹲坑等方式,严重侵扰了原告的私人生活安宁和私人生活秘密,致使李玉精神受到伤害,应对原告的侵权行为承担相应的责任,鉴于两被告系南昌市某传媒公司派遣,属履行职务行为,为此,民事责任应由公司承担。对于原告要求被告停止侵害、赔礼道歉、赔偿精神损失的诉请,于法有据,。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判决南昌市某传媒公司立即停止侵害、书面赔礼道歉并赔偿李玉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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