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落“外人”手(图)同居财产纠纷
发布时间:2019-08-02 21:12:15
同居纠纷常见的有哪些?同居财产如何分割?非法同居要负什么法律责任?下文为您详细介绍:
山东鲁兴律师事务所高级律师 刘春盈
“百善孝为先”。孝在我国自古以来被列为百善之首,足见我国传统文化中对孝的重视。在社会现实中,在对孝的具体履行中,儿媳对公婆的孝敬又被列为家庭伦理道德的重中之重。在现阶段,在建设和谐社会的过程中,不少地方的“道德标兵”和“孝星”评选中,总少不了儿媳的身影。不仅仅是儿媳,女婿在对岳父母的孝敬上也可抵“半个儿”,老人对自己的儿子可能指使不动,但要求女婿干点事,女婿可能忙不迭。然而,儿媳和女婿的权利在我国的家庭法律中却极少体现,甚至没有相应的法律规定和保障,因为他们属于没有血缘关系的“外人”。在我国继承法规定的法定继承人的范围里,是不包括儿媳和女婿的,有时候,这种规定与权利义务一致的法律原则严重不符,于情于理似乎也说不过去。为此,我国继承法对儿媳对公婆、女婿对岳父母的遗产的继承放了一个口子:规定儿媳对公婆、女婿对岳父母的遗产可以继承,但同时为此做了严格限制,设定了两个前提条件:一是丧偶;二是儿媳对公婆、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只有这两个条件同时具备,儿媳对公婆、女婿对岳父母的遗产才享有继承权。
一般情况下,在法律上儿媳对公婆、女婿对岳父母的遗产没有继承权,但在实际生活中又往往对公婆和岳父母的遗产享有实际的占有、使用、受益甚至是处分的各项权利。而这些权利的性质已不再是继承权问题,而是婚姻法上的夫妻财产共有权的行使。亦即基于配偶一方的继承权发生后所产生的各项财产权利。如果不了解这一点,就会在生活中产生争执,形成矛盾。前不久,在德州某地就发生了一起在离婚过程中对岳母遗产的继承分割纠纷。
女青年小于出身单亲家庭,父母在她5岁的时候就离婚了。小于的母亲一人抚养她长大并操持着小于在2008年和小季结婚。小于的母亲在女儿婚后,认为终于可以有自己的生活了,开始积极参加各种社会活动。2009年10月,小于的母亲在和一帮姐妹参加活动回家的路上,不幸遇到车祸受伤,被送到医院后不治身亡。小于的母亲名下有一套住房,价值有60多万以及不多的存款,另外还有肇事车辆支付的一定数额的死亡赔偿金。小于和小季都属于80后,由于不能很好处理家庭关系,两人时常发生矛盾,及至2010年8月份,两人提到了离婚。由于两人彼此厌倦,离婚倒也没有什么大的争议,但在离婚财产的分割上,分歧巨大。小季提出了对小于母亲名下的、价值60多万元的房产进行分割。最让小于不能理解的是,连母亲用生命换来的死亡赔偿金,小季也提出了作为共有财产分割的主张。小于认为小季真是贪得无厌。
就小于母亲名下的房屋继承,以及小于母亲因车祸死亡所得到的死亡赔偿金的接受主体来说,只有小于一人有资格,小季没有权利继承小于母亲遗产。因为根据我国继承法的规定,小季作为小于母亲的女婿,不具有继承岳母的遗产的法定条件。对小于母亲去世的死亡补偿金,小季也没有权利获得。因为死亡赔偿金,是给死者的近亲属的,小季作为小于母亲的女婿,虽然在人们的一般理解上,也是近亲属的范畴,但却不是法律认可并调整的亲属关系。在我国,法律所调整的家庭、亲属关系只有夫妻、父母、子女、兄弟姐妹、(外)祖父母和(外)孙子女的关系几种。因而小季不能作为小季母亲的亲属来接受死亡赔偿金。正是从这个角度来说,小于的认识和说法是正确的。
然而,小季的主张也是有一定的法律依据的。小于和小季现在属于夫妻关系,在小于和小季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小于的母亲意外去世。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就包括继承、接受赠与等所得到的财产。这样说来,小于在一人接受了母亲的遗产后,小季也就几乎是同时拥有了对该项财产的所有权,成为小于和小季的共同财产。至于小于母亲的死亡赔偿金,也是同样的道理,小季也是财产的共有人。现如今小季基于“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的法律规定要求分割共有财产,也是于法有据,能够得到法律支持的。
在明白了以上的法律规定后,小于也只能无奈的被迫接受。但她同时提出:房子实际上还不属于自己的,作为房子所有权归属的法律凭证——— 房产证,依然是母亲的名字,可以说现在仍然还是母亲的房子,小季当然就无权享有分割的权利。对于小于的这种说法,在法律上是不成立的。不错,房产证是房屋所有权的法律凭证,但是,如果房产登记证上所有人已经死亡,其财产所有权资格就自然丧失。换言之,她不再是房子的法定所有人了。根据我国民法的规定,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亦即民事主体的资格,从出生到死亡终生享有,随着小于母亲的死亡,其母亲的民事主体资格也就不存在了。另外,根据我国继承法的规定,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也就是说,在小于母亲死亡的那一刻起,继承就发生了,属于小于母亲的财产就发生转移了。至于何时分割遗产,如何办理财产转移手续,那是另外的问题。因而对于因为房产证上是谁的名字就是谁的财产的说法是不准确的。如果小于的母亲没有遗嘱,没有其他的法定继承人,该房产就应该属于小于一个人来继承。继承发生后,作为夫妻一方的小季就当然的属于房产共有人。
同居包括男女之间的结婚同居和非婚同居。非法同居是不受法律保护的,经常会产生同居财产分割等同居纠纷。同居纠纷栏目介绍了同居纠纷解决时常用的法律知识,希望对需要的朋友们有所帮助。
同居中的同居财产分割一直是同居纠纷的焦点,处理同居纠纷需要一定的法律知识。同居纠纷栏目详细介绍了同居纠纷的法律知识,另外还有离婚程序和离婚手续办理等相关内容的介绍。[
“百善孝为先”。孝在我国自古以来被列为百善之首,足见我国传统文化中对孝的重视。在社会现实中,在对孝的具体履行中,儿媳对公婆的孝敬又被列为家庭伦理道德的重中之重。在现阶段,在建设和谐社会的过程中,不少地方的“道德标兵”和“孝星”评选中,总少不了儿媳的身影。不仅仅是儿媳,女婿在对岳父母的孝敬上也可抵“半个儿”,老人对自己的儿子可能指使不动,但要求女婿干点事,女婿可能忙不迭。然而,儿媳和女婿的权利在我国的家庭法律中却极少体现,甚至没有相应的法律规定和保障,因为他们属于没有血缘关系的“外人”。在我国继承法规定的法定继承人的范围里,是不包括儿媳和女婿的,有时候,这种规定与权利义务一致的法律原则严重不符,于情于理似乎也说不过去。为此,我国继承法对儿媳对公婆、女婿对岳父母的遗产的继承放了一个口子:规定儿媳对公婆、女婿对岳父母的遗产可以继承,但同时为此做了严格限制,设定了两个前提条件:一是丧偶;二是儿媳对公婆、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只有这两个条件同时具备,儿媳对公婆、女婿对岳父母的遗产才享有继承权。
一般情况下,在法律上儿媳对公婆、女婿对岳父母的遗产没有继承权,但在实际生活中又往往对公婆和岳父母的遗产享有实际的占有、使用、受益甚至是处分的各项权利。而这些权利的性质已不再是继承权问题,而是婚姻法上的夫妻财产共有权的行使。亦即基于配偶一方的继承权发生后所产生的各项财产权利。如果不了解这一点,就会在生活中产生争执,形成矛盾。前不久,在德州某地就发生了一起在离婚过程中对岳母遗产的继承分割纠纷。
女青年小于出身单亲家庭,父母在她5岁的时候就离婚了。小于的母亲一人抚养她长大并操持着小于在2008年和小季结婚。小于的母亲在女儿婚后,认为终于可以有自己的生活了,开始积极参加各种社会活动。2009年10月,小于的母亲在和一帮姐妹参加活动回家的路上,不幸遇到车祸受伤,被送到医院后不治身亡。小于的母亲名下有一套住房,价值有60多万以及不多的存款,另外还有肇事车辆支付的一定数额的死亡赔偿金。小于和小季都属于80后,由于不能很好处理家庭关系,两人时常发生矛盾,及至2010年8月份,两人提到了离婚。由于两人彼此厌倦,离婚倒也没有什么大的争议,但在离婚财产的分割上,分歧巨大。小季提出了对小于母亲名下的、价值60多万元的房产进行分割。最让小于不能理解的是,连母亲用生命换来的死亡赔偿金,小季也提出了作为共有财产分割的主张。小于认为小季真是贪得无厌。
就小于母亲名下的房屋继承,以及小于母亲因车祸死亡所得到的死亡赔偿金的接受主体来说,只有小于一人有资格,小季没有权利继承小于母亲遗产。因为根据我国继承法的规定,小季作为小于母亲的女婿,不具有继承岳母的遗产的法定条件。对小于母亲去世的死亡补偿金,小季也没有权利获得。因为死亡赔偿金,是给死者的近亲属的,小季作为小于母亲的女婿,虽然在人们的一般理解上,也是近亲属的范畴,但却不是法律认可并调整的亲属关系。在我国,法律所调整的家庭、亲属关系只有夫妻、父母、子女、兄弟姐妹、(外)祖父母和(外)孙子女的关系几种。因而小季不能作为小季母亲的亲属来接受死亡赔偿金。正是从这个角度来说,小于的认识和说法是正确的。
然而,小季的主张也是有一定的法律依据的。小于和小季现在属于夫妻关系,在小于和小季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小于的母亲意外去世。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就包括继承、接受赠与等所得到的财产。这样说来,小于在一人接受了母亲的遗产后,小季也就几乎是同时拥有了对该项财产的所有权,成为小于和小季的共同财产。至于小于母亲的死亡赔偿金,也是同样的道理,小季也是财产的共有人。现如今小季基于“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的法律规定要求分割共有财产,也是于法有据,能够得到法律支持的。
在明白了以上的法律规定后,小于也只能无奈的被迫接受。但她同时提出:房子实际上还不属于自己的,作为房子所有权归属的法律凭证——— 房产证,依然是母亲的名字,可以说现在仍然还是母亲的房子,小季当然就无权享有分割的权利。对于小于的这种说法,在法律上是不成立的。不错,房产证是房屋所有权的法律凭证,但是,如果房产登记证上所有人已经死亡,其财产所有权资格就自然丧失。换言之,她不再是房子的法定所有人了。根据我国民法的规定,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亦即民事主体的资格,从出生到死亡终生享有,随着小于母亲的死亡,其母亲的民事主体资格也就不存在了。另外,根据我国继承法的规定,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也就是说,在小于母亲死亡的那一刻起,继承就发生了,属于小于母亲的财产就发生转移了。至于何时分割遗产,如何办理财产转移手续,那是另外的问题。因而对于因为房产证上是谁的名字就是谁的财产的说法是不准确的。如果小于的母亲没有遗嘱,没有其他的法定继承人,该房产就应该属于小于一个人来继承。继承发生后,作为夫妻一方的小季就当然的属于房产共有人。
同居包括男女之间的结婚同居和非婚同居。非法同居是不受法律保护的,经常会产生同居财产分割等同居纠纷。同居纠纷栏目介绍了同居纠纷解决时常用的法律知识,希望对需要的朋友们有所帮助。
同居中的同居财产分割一直是同居纠纷的焦点,处理同居纠纷需要一定的法律知识。同居纠纷栏目详细介绍了同居纠纷的法律知识,另外还有离婚程序和离婚手续办理等相关内容的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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