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新农村建设中婚约财产纠纷现象的法律思考婚约财产纠
发布时间:2019-08-06 19:20:15
同居纠纷常见的有哪些?同居财产如何分割?非法同居要负什么法律责任?下文为您详细介绍:
2010年08月28日
虽然社会发展让各种婚嫁的繁文缛节精简了许多,但订婚时女方父母收受彩礼在广大农村却被大多数人认为天经地义,尤其近年来彩礼数格有一年高过一年的态势。经笔者过调查统计,,平均涉案标的3万余元,2009年受理婚约财产纠纷案件58件,平均涉案标的5万余元。这说明有关彩礼中隐含的道德、法律和社会问题需引起高度关注。为此,,为我国新农村建设、婚嫁新风尚、构建和谐社会作出应有的努力。
一、婚约财产案件上升的原因
同案不同判引发标准失衡
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并没有用"酌情返还"限制返还比例,也没有对经济困难作出法律定义,使得司法者因自身道德结构、社会阅历不同致返还标准不一,最终引起守法者的内心失衡,此类案件乡、村组织难以调解,谁都怕吃亏,。
打工文化酿就速配婚姻多
江西是个劳务输出大县,每年出外打工人数众多,很多年轻人初中一毕业就外出打工,打工时因不愿离开家乡和父母,不愿和外地青年结婚,可在家的时间又短,只有春节时才在家里呆上十几天,打理好家务、孝敬父母后,所剩时间很少。捷径就是找当地媒婆介绍邻乡、村的未婚男女谈婚论嫁,五六天时间就完成相亲-订婚-农村习俗成婚同居的过程,这种"速配"婚姻往往要以高额彩礼为代价,男女双方无充分的了解,他们之间的感情时常是同居后培养起来的亲情或现实的爱情,见面时只注重相貌和文化程度。可想而知,此种打工文化酿就的婚姻有点"悬",很容易崩盘。
订婚同居带来的情法之争
目前各乡镇男、女青年在性观念、贞操意识上处于新、旧交接时期,反映在现实中有的过于淡薄,有些过于保守,但农村90%以上在婚约确定之时,又伴随着同居生活。保守的人认为办理结婚登记只是一种形式,有时为规避计划生育,等生育男孩后才进行结婚登记。于是同居就是结婚在老百姓心中占有较大的份量。淡薄的人一般是接受西方文化较快的年轻人,他们认为,同居是双方愿意的事,与解除婚约是两码事。所以对同居时间较长,或生育了小孩,因未办理结婚登记是否返还彩礼在民间习俗中的情理与法律之间产生冲突致纠纷增多。
彩礼名目越来越多,数额越来越高造成一次性返还难
现在彩礼名目繁多,如见面礼、礼金(有些乡镇叫长金)、小心礼、三金钱、衣服钱、手机钱等,数额从过去的8、9千涨到如今的7、8万元。女方得到礼金有的盖了房,有的又用作礼金了,一次性返还存在很大困难,男方为确保债权,不得不打官司。
二、婚约财产纠纷的特点
纠纷频发地点、主体、原因、期间规律性
婚约财产纠纷越多的地方彩礼越高,也越容易发生纠纷。发生纠纷的当事人女方一般为养女、远嫁女、身体缺陷女、未到婚龄女,男方主要是家庭贫困者、患不宜结婚疾病人员、有不良嗜好者。纠纷的原因除男方主动解除婚约外,大部分是女方外出,杳无音讯。纠纷发生的期间一般在男女订婚同居后的三至四个月,这段时间双方经过了一定了解,会发现彼此的一些不足。纠纷还有个明显特点是大多数是媒人介绍成婚,不是自由恋爱。
纠纷的尖锐性、群体性
有时女方不要男方,怕承担返还彩礼的责任,故意躲避冷落男方,甚至在陪男方外出打工时玩失踪,一走了之,造成男方人财两空,而男方家长则会以女儿到你家后走失与其无关为由,拒不返还。表面上的情理让男方深感委屈,求助法律又出不起高额的律师费,因此很多人就拉拢亲友用群体打架斗殴的方式解决,构成新的社会不安定因素,影响社会和谐。即使走了诉讼程序,情绪失控大闹法庭的事也常有发生。
调解难度大,执行效果差
婚约财产返还比例公平尺度不一,良莠不齐,于是老百姓都根据自己有利原则创想出一番"理"来,然后在为争这个理互不相让,致使调解难以成功。即使法官判决后,双方都不服判决上诉、。也就是因为他固守住自己的这份"理",给判决的执行带来很大阻碍。执行效果差的表现还在于高额的彩礼一般均用于建房或还债、治病,农村家庭很少能及时返还,而另一边则急等这笔钱去娶新的媳妇,因此,、理解需要做的非常多的工作。
三、婚约财产案件中存在的问题
如何认定婚约条款的效力
婚约涉及人身、财产的约定均不受法律保护,当事人不能起诉。至于婚约中约定"男方反悔则彩礼不予返还,女方反悔彩礼就要返还"的约定是否应得到遵循,民间习俗一般是彩礼不超过1万元,男、女双方又订婚同居了的,大家都能恪守该约定,超过1万元,争议就颇大,延伸到法学界也有不同看法,有一种意见认为,婚约本身不受法律保护,所以该约定也无约束力,。另一种意见则认为,因婚姻法只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并未禁止按当地习俗自愿给付的彩礼,所以只要双方约定"男方反悔则彩礼不予返还,女方反悔彩礼就要返还"未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就应为有效,婚约当事人双方彩礼返还要遵守该约定,况且该约定在农村得到了大部分群众的理解和接受,符合情理。对此,笔者认为,订婚本身不是一种法律行为,它只受道德的约束,我们不能对签订婚约条款作出有效或无效的认定,婚约协议只是作为收取了多少彩礼的证据使用,并且双方约定"男方反悔则彩礼不予返还,女方反悔彩礼就要返还"纯粹是将金钱关系变成约束婚姻自由的砝码,故对该约定不应讨论其效力,而是作为返还比例的一个参考因素。
如何确定婚约财产返还的主体
在审判实践中,是单独将彩礼的给付人、收受人还是婚约男女双方作为当事人有一些混乱现象,有些还影响的案件的社会效果。如不让婚约男女参加诉讼,不分清婚约未成的是非过错,只讲彩礼返还,或只讲解除婚约,不让实际彩礼收受人承担彩礼返还责任,这些笔者认为均不妥当。应当将婚约男、女,收付彩礼的当事人共同作为诉讼当事人才有利于案结事了。
2010年08月28日
虽然社会发展让各种婚嫁的繁文缛节精简了许多,但订婚时女方父母收受彩礼在广大农村却被大多数人认为天经地义,尤其近年来彩礼数格有一年高过一年的态势。经笔者过调查统计,,平均涉案标的3万余元,2009年受理婚约财产纠纷案件58件,平均涉案标的5万余元。这说明有关彩礼中隐含的道德、法律和社会问题需引起高度关注。为此,,为我国新农村建设、婚嫁新风尚、构建和谐社会作出应有的努力。
一、婚约财产案件上升的原因
同案不同判引发标准失衡
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并没有用"酌情返还"限制返还比例,也没有对经济困难作出法律定义,使得司法者因自身道德结构、社会阅历不同致返还标准不一,最终引起守法者的内心失衡,此类案件乡、村组织难以调解,谁都怕吃亏,。
打工文化酿就速配婚姻多
江西是个劳务输出大县,每年出外打工人数众多,很多年轻人初中一毕业就外出打工,打工时因不愿离开家乡和父母,不愿和外地青年结婚,可在家的时间又短,只有春节时才在家里呆上十几天,打理好家务、孝敬父母后,所剩时间很少。捷径就是找当地媒婆介绍邻乡、村的未婚男女谈婚论嫁,五六天时间就完成相亲-订婚-农村习俗成婚同居的过程,这种"速配"婚姻往往要以高额彩礼为代价,男女双方无充分的了解,他们之间的感情时常是同居后培养起来的亲情或现实的爱情,见面时只注重相貌和文化程度。可想而知,此种打工文化酿就的婚姻有点"悬",很容易崩盘。
订婚同居带来的情法之争
目前各乡镇男、女青年在性观念、贞操意识上处于新、旧交接时期,反映在现实中有的过于淡薄,有些过于保守,但农村90%以上在婚约确定之时,又伴随着同居生活。保守的人认为办理结婚登记只是一种形式,有时为规避计划生育,等生育男孩后才进行结婚登记。于是同居就是结婚在老百姓心中占有较大的份量。淡薄的人一般是接受西方文化较快的年轻人,他们认为,同居是双方愿意的事,与解除婚约是两码事。所以对同居时间较长,或生育了小孩,因未办理结婚登记是否返还彩礼在民间习俗中的情理与法律之间产生冲突致纠纷增多。
彩礼名目越来越多,数额越来越高造成一次性返还难
现在彩礼名目繁多,如见面礼、礼金(有些乡镇叫长金)、小心礼、三金钱、衣服钱、手机钱等,数额从过去的8、9千涨到如今的7、8万元。女方得到礼金有的盖了房,有的又用作礼金了,一次性返还存在很大困难,男方为确保债权,不得不打官司。
二、婚约财产纠纷的特点
纠纷频发地点、主体、原因、期间规律性
婚约财产纠纷越多的地方彩礼越高,也越容易发生纠纷。发生纠纷的当事人女方一般为养女、远嫁女、身体缺陷女、未到婚龄女,男方主要是家庭贫困者、患不宜结婚疾病人员、有不良嗜好者。纠纷的原因除男方主动解除婚约外,大部分是女方外出,杳无音讯。纠纷发生的期间一般在男女订婚同居后的三至四个月,这段时间双方经过了一定了解,会发现彼此的一些不足。纠纷还有个明显特点是大多数是媒人介绍成婚,不是自由恋爱。
纠纷的尖锐性、群体性
有时女方不要男方,怕承担返还彩礼的责任,故意躲避冷落男方,甚至在陪男方外出打工时玩失踪,一走了之,造成男方人财两空,而男方家长则会以女儿到你家后走失与其无关为由,拒不返还。表面上的情理让男方深感委屈,求助法律又出不起高额的律师费,因此很多人就拉拢亲友用群体打架斗殴的方式解决,构成新的社会不安定因素,影响社会和谐。即使走了诉讼程序,情绪失控大闹法庭的事也常有发生。
调解难度大,执行效果差
婚约财产返还比例公平尺度不一,良莠不齐,于是老百姓都根据自己有利原则创想出一番"理"来,然后在为争这个理互不相让,致使调解难以成功。即使法官判决后,双方都不服判决上诉、。也就是因为他固守住自己的这份"理",给判决的执行带来很大阻碍。执行效果差的表现还在于高额的彩礼一般均用于建房或还债、治病,农村家庭很少能及时返还,而另一边则急等这笔钱去娶新的媳妇,因此,、理解需要做的非常多的工作。
三、婚约财产案件中存在的问题
如何认定婚约条款的效力
婚约涉及人身、财产的约定均不受法律保护,当事人不能起诉。至于婚约中约定"男方反悔则彩礼不予返还,女方反悔彩礼就要返还"的约定是否应得到遵循,民间习俗一般是彩礼不超过1万元,男、女双方又订婚同居了的,大家都能恪守该约定,超过1万元,争议就颇大,延伸到法学界也有不同看法,有一种意见认为,婚约本身不受法律保护,所以该约定也无约束力,。另一种意见则认为,因婚姻法只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并未禁止按当地习俗自愿给付的彩礼,所以只要双方约定"男方反悔则彩礼不予返还,女方反悔彩礼就要返还"未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就应为有效,婚约当事人双方彩礼返还要遵守该约定,况且该约定在农村得到了大部分群众的理解和接受,符合情理。对此,笔者认为,订婚本身不是一种法律行为,它只受道德的约束,我们不能对签订婚约条款作出有效或无效的认定,婚约协议只是作为收取了多少彩礼的证据使用,并且双方约定"男方反悔则彩礼不予返还,女方反悔彩礼就要返还"纯粹是将金钱关系变成约束婚姻自由的砝码,故对该约定不应讨论其效力,而是作为返还比例的一个参考因素。
如何确定婚约财产返还的主体
在审判实践中,是单独将彩礼的给付人、收受人还是婚约男女双方作为当事人有一些混乱现象,有些还影响的案件的社会效果。如不让婚约男女参加诉讼,不分清婚约未成的是非过错,只讲彩礼返还,或只讲解除婚约,不让实际彩礼收受人承担彩礼返还责任,这些笔者认为均不妥当。应当将婚约男、女,收付彩礼的当事人共同作为诉讼当事人才有利于案结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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