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拟解除杨世全聘用合同关系的通告合同解除条款

发布时间:2019-08-16 16:32:15


"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1)在试用期内的; (2)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3)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4、用人单位“无过失性解除” "大竹林街道机关工作人员杨世全,于2005年12月与大竹林街道财务统计科签订事业单位干部聘用合同,合同期五年。该同志从2010年7月19日开始至今,未经请假或其他正当理由,一直未到单位上班,长期旷工,街道通过多方联系或电话查找,均未找到本人,杨世全的行为已严重违反了事业单位管理规定。根据《事业单位聘用合同》和《重庆市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实施办法》中“连续旷工超过10个工作日或者1年内累计旷工超过20个工作日”之规定,单位拟与其解除聘用合同,望杨世全本人或其亲属在接到街道拟解聘通知书15日或公告见报1个月内回原单位接受处理。
  特此通告
  重庆市渝北区大竹林街道办事处
  二〇一〇年十月十四日所有评论仅代表网友意见,凤凰网保持中立。

"劳动合同期满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同时又未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也无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也未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劳动合同期限顺延至下列情形消失:  (1)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2)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3)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劳动合同解除终止时要注意什么?每年因解除劳动合同引发的劳动合同纠纷劳动争议的案例多得不得了,但是由于大家对我国的劳动法规不甚了解,出现劳动争议不知道找劳动仲裁解决,不知道用劳动仲裁法对自己进行劳动保护,劳动仲裁专题为你提供了相关内容的讲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