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婚姻登记工作有关问题的
发布时间:2019-08-07 04:06:15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条例》,切实做好婚姻登记工作,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条例》实施的重要意义。婚姻登记工作关系千家万户,关系家庭幸福和社会文明进步。《条例》的实施对完善我国婚姻登记制度,规范婚姻登记工作,促进依法登记,保障公民婚姻自由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级政府和婚姻登记机关必须进一步统一思想,,充分认识《条例》颁布实施的重要意义,切实重视和做好婚姻登记工作。
二、加快婚姻登记机关调整和设置。婚姻登记机关是政府为公民提供婚姻登记服务的窗口单位,为有利于加强婚姻登记管理,规范婚姻登记行为,,我省内地居民的婚姻登记由各市辖区以及具备条件的县(市)集中办理;地域范围较大的县(市)和海岛县,,实行分区域登记,具体形式由县(市)政府按照便民原则确定,并报省民政厅备案。涉外和涉香港、澳门、台湾居民以及华侨、出国人员的婚姻登记,。各地要加快婚姻登记机关的调整和设置工作,全省力争在2004年3月底前完成。
三、切实抓好婚姻登记机关和队伍建设。为适应婚姻登记工作的新要求,各地要加强婚姻登记队伍和人员培训工作,配备相应的专职工作人员,选拔思想政治素质好、业务精、法制观念和服务意识强的人员从事婚姻登记工作。、考试合格,并取得省民政厅统一制发的婚姻登记员资格证书、上岗证后方可上岗。通过婚姻登记规范化和婚姻登记工作人员培训,建立一支素质优良、业务精通、行为规范、服务周到的婚姻登记员队伍。同时,要加快信息化建设,争取2004年底前建成全省婚姻登记网络。
四、切实加强婚姻登记工作的管理和协调。各市、县(市、区)政府要加强对婚姻登记工作的领导,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建立健全工作制度,完善政务公开,严禁搭车收费。各级财政部门要保障婚姻登记工作必要的经费,人事、、卫生、妇联等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保障婚姻登记工作的顺利开展。
二○○四年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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