妻子因丈夫盗窃申请离婚获准

发布时间:2019-08-19 04:32:15


2009年11月2日,离婚案件进行了宣判,依法判决准予原告杨某与被告龚某离婚。

,原告杨某与被告龚某于2006年2月登记结婚。婚后生有一儿一女。2007年11月被告龚某不辞而别,离家出走,并在出走期间因盗窃被浙江省杭州市人民政府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决定处罚劳动教养一年,教养期从2008年8月5日起至2009年8月4日止。从离家出走至劳动教养结束,被告龚某一直未与原告杨某联系。被告父母也未把被告下落及有关情况告知原告。为此,原告认为被告是抛弃其母子三人,。

,原、被告双方虽系合法婚姻,但由于被告龚某不珍惜夫妻感情,弃妻及年幼子女于不顾,离家出走,并在外盗窃被劳动教养,教养期间又不与妻子联系,争取妻子谅解,而是一味隐瞒实情,引起妻子误解而导致夫妻感情破裂,故对原告提出离婚的诉请予以支持。遂依法做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