妇女在婚姻家庭中享有的权利

发布时间:2019-08-23 17:46:15


  1、婚姻自由权

  《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三条:“公民享有婚姻自主权,禁止买卖、包办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

  《婚姻法》第三条:“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第五条:“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

  《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四十一条:“国家保护妇女的婚姻自主权。禁止干涉妇女的结婚、离婚自由。”

  2、夫妻有平等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

  《婚姻法》第十七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受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四十三条:“妇女对依照法律规定的夫妻共同财产享有与其配偶平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不受双方收入状况的影响。”

  3、妇女享有独立的姓名权:

  《民法通则》第九十九条第一款:“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

  《婚姻法》第十四条:“夫妻双方都有各用自己姓名的权利。”第二十二条:”子女可以随父姓,可以随母姓。”

  4、参加社会生产和社会活动的自由权:

  《婚姻法》第十五条:“夫妻双方都有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一方不得对他方加以限制和干涉。”

  5、平等的监护权,抚养和管教未成年子女的权利:

  《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父母双方对未成年子女享有平等的监护权。”

  6、与丈夫有平等的实行计划生育的权利:

  《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四十七条:“妇女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生育子女的权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

  7、平等的住所权:

  《宪法》第十三条:“国家保护公民的合法收入、储蓄、房屋和其他合法财产的所有权。”

  《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四十四条:“国家保护离婚妇女的房屋所有权。夫妻共有的房屋,离婚时,分割住房由双方协议解决;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照顾女方和子女权益的原则判决。……”

  9、平等的扶养权;

  《婚姻法》第二十条:“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付给扶养费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