殴打妻子的行为构成何种犯罪
发布时间:2019-08-06 21:26:15
【案情】
30多岁的许某脾气暴躁,稍有不顺之处,就动手殴打妻子,其妻子经常被徐某打的鼻青脸肿。 2009年2月2日晚,徐某妻子因不堪忍受许某的长期殴打,便在许某喝的茶水中偷偷放了几片安眠药,希望他喝后立即睡觉,能够免受皮肉之苦。但许某发现后并没喝,拿起绳子将其妻子捆起来,用菜刀和木棒对她狠狠殴打,致其妻子的四肢多处骨折,当时其妻子被打昏过去;事后,许某为防止其妻子逃走,用绳子将其妻子捆绑在家中的床下面,其大儿子偷偷报案,后许某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后经法医鉴定,其妻子的四肢的损伤程度属轻伤。
【分歧】
本案中徐某此次殴打其妻子致轻伤的行为构成何种犯罪有以下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徐某的行为构成虐待罪,其理由是徐某长期殴打妻子,并致人轻伤,情节恶劣,符合虐待罪的构成要件。
第二种意见认为,徐某的行为是典型的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违法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在常见的家庭暴力犯罪中,虐待罪和故意伤害罪在构成上有许多交叉点和相似处。客观方面,两罪都可以表现为殴打行为;主观方面均为故意犯罪。但是,两罪有一定的区别,主要有以下几点:
首先:客观表现方面不同,虐待罪体现为对被害人一种长期的或经常性的打骂、冻饿等虐待行为,而故意伤害罪不存在长期性,往往是一次行为。一次的虐待行为不足以构成虐待罪,而故意伤害罪则是一次行为即可构成。另外,客体方面,虐待罪侵犯了被害人的家庭成员之间的平等权和人身权,故意伤害罪侵犯了被害人的身体健康权,两者是有区别的。
其次:主观故意内容不同,两者都是故意犯罪,但具体的故意内容却不同。虐待罪的主观故意是对被害人肉体和精神上的折磨与摧残,故意伤害罪的犯罪故意是出于对他人人身健康权的损害,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结果,而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与此不同的是,虐待罪的行为人主观上没有伤害他人的身体健康的故意。
最后:虐待罪中出现致人重伤或死亡的后果与故意伤害罪中出现的伤亡后果的起因不同。虐待罪中被害人重伤或死亡的后果是由于受到长期打骂折磨的虐待行为引起的,不是一朝一夕造成的,而是行为人长期、多次虐待被害人的结果;故意伤害罪中致人伤亡一般是一次行为造成的。故此,若被害人长期受到虐待同时又出现伤亡的后果时,要具体分析伤亡的后果与虐待行为是否有必然联系,以便确定被告人的行为构成虐待罪还是故意伤害罪。
综上,结合本案分析,徐某长期殴打妻子,且情节严重,其行为属于典型的虐待罪,而虐待罪属自诉案件,不告不理;但此次徐某的妻子被殴打致使四肢多处骨折,是徐某出于故意伤害其妻子身体健康权的主观恶意,客观上他用菜刀和木棒狠狠殴打妻子所造成的严重结果,不是他长期虐待其妻子的结果。
因此,本案中被害人被殴打成轻伤系这一次独立的被故意伤害的结果。本案由公诉机关对徐某这次殴打妻子致使其四肢多处骨折的行为提起公诉,是一个典型的故意伤害罪的公诉案件。因此,本案中徐某此次殴打其妻子并致使其四肢骨折的行为应认定为故意伤害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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