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上货物运输纠纷案例分析
发布时间:2019-08-26 05:40:15
再审申请人(原审上诉人):海南通连船务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德护,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杨文贵,海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被申请人(原审被上诉人):五矿国际有色金属贸易公司。
法定代表人:朱光,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瞿小钢,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贺小荣,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
海南通连船务公司(以下简称通连公司)与五矿国际有色金属贸易公司(以下简称五矿公司)海上货物运输纠纷一案,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1996年12月31日作出终审民事判决。通连公司不服该终审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申诉,请求再审。最高人民法院决定对本案进行提审。
最高人民法院经再审理查明:1995年11月20日,五矿公司与日本丰田通商株式会社(以下简称丰田通商)签订一份货量为1500吨的低磷硅锰合金购销合同,嗣后,买卖双方约定,实际履行货量为1200吨。五矿公司的出口代理为海南省国际贸易中心(以下简称海南国贸)。为运输该1200吨货物,海南国贸于1995年12月11日代五矿公司与广东省湛江海通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通公司)签订一份航次租船合同,海通公司又与中国外运广东省湛江公司(以下简称湛江外运)签订一份航次租船合同,湛江外运则与大连五丰船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五丰公司)签订一份租船合同,这三个连环合同的条款内容基本相同,均协议租用“万盛”轮运输本案所涉1200吨货物。“万盛”轮的注册船东为通连公司,该轮实际交由大连港万通船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通公司)经营管理,船员由万通公司配备。万通公司又将该轮以期租形式出租给五丰公司使用。
1995年12月25日,五矿公司的1200吨低磷硅锰合金装上“万盛”轮,提单号HX——95B,目的港为日本名古屋港。“万盛”轮同航次还装载了另一票目的港为日本川崎的1200吨高磷硅锰合金,该两票货物外表状况相同。同年12月27日,“万盛”轮驶离海口港,于1996年1月8日驶抵日本名古屋港,“万盛”轮在卸货时将两票货物发生错卸。同年1月26日,丰田通商以货物不符合合同要求为由,向五矿公司要求赔偿,五矿公司向丰田通商作了通融赔付。受该合同履行情况影响,五矿公司与丰田通商间的后一硅锰合金购销合同未能顺利履行,五矿公司受到了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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