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程序的的若干规定
发布时间:2019-08-16 21:06:15
审判委员会第1515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3月30日施行。
二○一一年三月二十三日
法释〔2011〕5号
关于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程序的若干规定
为了规范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的民事调解协议的司法确认程序,进一步建立健全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民事诉讼法,结合审判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当事人,。
第二条 当事人申请确认调解协议的,。
立案前委派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并达成调解协议,当事人申请司法确认的,。
第三条 当事人申请确认调解协议,申请书、调解协议和身份证明、资格证明,以及与调解协议相关的财产权利证明等证明材料,并提供双方当事人的送达地址、电话号码等联系方式。委托他人代为申请的,授权委托书。
第四条 ,应当在三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应当编立“调确字”案号,并及时向当事人送达受理通知书。,。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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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确认身份关系的;
(三)确认收养关系的;
(四)确认婚姻关系的。
第五条 。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十日。
,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撤回司法确认申请的,。
第六条 ,应当指定一名审判人员对调解协议进行审查。,当面询问当事人。,保证提交的证明材料真实、合法。,认为当事人的陈述或者提供的证明材料不充分、不完备或者有疑义的,可以要求当事人补充陈述或者补充证明材料。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未按时补充或者拒不接受询问的,可以按撤回司法确认申请处理。
第七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二)侵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
(三)侵害案外人合法权益的;
(四)损害社会公序良俗的;
(五)内容不明确,无法确认的;
(六)其他不能进行司法确认的情形。
第八条 ,应当作出确认决定书;决定不予确认调解协议效力的,应当作出不予确认决定书。
第九条 ,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
第十条 ,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益被侵害之日起一年内,。
第十一条 ,不收取费用。
第十二条 。
第十三条 ,当事人申请司法确认的,参照本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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