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店静脉输液致人死亡
发布时间:2019-08-22 06:11:15
起诉一起因静脉输液导致病人死亡案时,严格把关,不枉不
纵,准确定性,确保了法律的正确实施。2006年1月19日,,,缓刑五年;被害人家属也得到7万余元的经济赔偿。此案宣判后,在当地社会各界产生了良好反响。
病人在输液过程中突然死亡
据办案检察官介绍,郝秀丽系齐河县仁里集镇卫生院“停薪留职”人员,曾获得该县人事局颁发的《初级卫生技术(医士)资格证书》。2004年秋,她申办“停薪留职”手续后,领取卫生行政部门核发的《药品经营许可证》,在该县潘店镇开办了“宏运大药店”,零售日常家庭用药。
与郝秀丽对门从事副食品零售业务的女青年吴晓英,偶有不适,就到郝秀丽的“宏运大药店”购买药品,或者请郝秀丽为自己施行静脉注射,每次注射,郝秀丽都仅收药费,从未收过治疗费。
去年8月8日15时许,吴晓英因患急性感冒又请郝秀丽为其输液治疗。郝秀丽答应后,即取用本药店的6支0.1克“病毒唑”、3支1克的“菌必治”等药品,为其进行滴注。约5分钟后,吴晓英嘴唇发紫,呼吸困难。郝秀丽立即对其进行心脏按压和人工呼吸等抢救措施,并迅速将其送至镇卫生院,但经抢救无效死亡。后经法医鉴定:吴晓英系因静脉注射反应致呼吸、循环急性衰竭死亡。
事发当日下午,自首。
“停薪留职”医士是否有行医资格
2005年9月5日,非法行医罪。
承办此案的主诉检察官通过仔细审查,发现了疑点,即郝秀丽具备医士资格,系镇卫生院“停薪留职”人员,其给病人“输液”看病是否属“非法行医”行为呢?
主诉检察官还对几个关键问题进行了缜密审查:其一,被告人郝秀丽是否具备为他人诊断病情或施行静脉注射的资格?其二,郝秀丽开办的“大药店”是否属“医疗机构”?哪些行为属于“行医”的范畴?
2005年10月14日,围绕上述问题,。
同年10月31日,:郝秀丽所持的《初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书》,其核发机构是该县人事局,表明她属于卫生技术人员;郝秀丽在案发前未取得卫生行政机构颁发的《执业医师证书》,不具备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资格,不具备独立开展执业活动的资格;郝秀丽未取得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不能开展任何诊疗活动,她所开办的“宏运大药店”未办理《静脉注射许可证》,不符合从事诊疗活动的条件要求。
重新受理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后,承办此案的检察官针对郝秀丽的行为是否属于“行医”这一定性的关键点,认真查阅了《刑法》有关条文及相关法律解释,认为《刑法》中的“医生执业资格的人”应当是按照《执业医师法》的规定,取得执业医师资格并经卫生行政部门注册的医学专业人员。
受托输液行为是否属于“行医”?
为查实郝秀丽是否有过“行医”行为,检察官又走访周围群众,证实她除吴晓英外,未给其他病人进行静脉注射。
2005年11月10日,过失致人死亡罪提起公诉。起诉书称:被告人郝秀丽未以行医为职业,而是被害人要求给其“帮忙”,郝秀丽对其只收取药费,不收治疗费,且未给他人公开诊断治病,造成吴晓英死亡系过失所致,其行为符合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过失致人死亡罪”的主客观要件。
2005年12月27日,。在法官的主持下,被告人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赔偿协议,郝秀丽一次性赔偿各项经济损失共计7.1万元。2006年1月15日,,缓刑五年。一审宣判后,当事人双方均服从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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