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首部慈善法诞生 于9.1实施
发布时间:2020-04-01 09:21:15
中国首部慈善法诞生了!。慈善法自2016年9月1日起施行。“制定慈善法,在全社会提倡、支持和鼓励助人为乐、团结友爱、无私奉献的志愿精神,有助于社会成员在仁行善举中不断累积道德力量,、外化于行,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提供持久精神动力。”
历经8年慈善法终于出台
近十年来,我国慈善事业进入较快的发展期,捐赠总额从2006年不足100亿元发展到目前1000亿元左右。“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大家做慈善的愿望和能力提升了,慈善意识也增强了,但是阻碍其发展的因素依然存在。”全国政协委员黄红云说。“天使妈妈”被质疑、杨六斤500万善款事件、郭美美事件……这些热点事件反映出慈善领域无法可依的缺憾。制定慈善法,,。
2015年10月30日,。同年12月,慈善法草案二审。2016年3月16日,。此次审议慈善法草案,共有代表1231人次发言,提出近4000条修改意见,对草案作了110处修改,其中实质性的修改38处。
慈善组织财会报告须经审计
?“诺而不捐”能否反悔?个人能否发起募捐?……针对社会各界普遍关注的问题,慈善法一一作出规定:
——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的财务会计报告须经审计。
慈善法草案此前规定:慈善组织应当每年向其登记的民政部门报送年度工作报告。
审议时,有代表提出,慈善组织的财务会计报告是慈善组织开展慈善活动的基础,也是对慈善组织实施监督的重要依据,建议在草案中突出规定。
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将草案这一条修改为:慈善组织应当每年向其登记的民政部门报送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会计报告,报告应当包括年度开展募捐和接受捐赠的情况,慈善财产的管理使用情况、开展慈善项目情况,以及慈善组织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情况。
同时规定,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的财务会计报告需经审计。
年度管理费用不超过10%
——年度管理费用不得超过当年总支出的百分之十。
慈善法草案第六十条对慈善组织开展慈善活动的年度支出和管理成本的标准做了规定。
审议时,有的代表提出,慈善组织管理成本的表述不准确,建议修改为“管理费用”。
有的代表提出,这一规定中,要求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基金会开展慈善活动的年度支出不得低于前三年收入平均数额的70%,有些情况下难以做到,建议规定得更灵活一些。有的代表提出,这一规定中,要求年度管理成本不得超过当年总支出的15%,要求过宽。
法律委员会经研究,赞成将“管理成本”修改为“管理费用”,同时认为,确定慈善组织开展慈善活动的支出和管理费用的标准,既要有利于促进慈善组织规范运作,又要符合实际。
为此,建议将草案的上述规定修改为:慈善组织中,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基金会开展慈善活动的年度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总收入的70%,或者前三年收入平均数额的70%;年度管理费用不得超过当年总支出的10%。
捐赠人拒不交付受赠人可起诉
慈善法还规定:
——捐赠人拒不交付的,慈善组织和其他接受捐赠的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或者提起诉讼。
——慈善组织通过互联网开展公开募捐的,,并可以同时在其网站发布募捐信息。
——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假借慈善名义或者假冒慈善组织开展募捐活动,骗取财产。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私分、挪用、截留或者侵占慈善财产。……
捐赠人经济恶化可“诺而不捐”
,有代表提出,捐赠人承诺捐赠后,经济状况严重恶化影响其生产或者家庭生活的,应当允许其不再履行捐赠义务。
修改后的草案增加一款:捐赠人公开承诺捐赠或者签订书面捐赠协议后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或者家庭生活的,经向公开承诺捐赠地或者书面捐赠协议签订地的民政部门报告并向社会公开说明情况后,可以不再履行捐赠义务。
公开募捐应取得募捐资格
在法律委员会对慈善法草案的审议过程中,法律委员会还就个人求助等情况做了说明。
有些代表建议,在草案中,应充分考虑个人在困难时向社会求助的权利,适度赋予慈善组织以外的其他组织和个人开展公开募捐的权利。
有的代表提出,个人求助不属于慈善活动,慈善法中可不作规范,不宜赋予慈善组织以外的其他组织和个人开展公开募捐的权利。
法律委员会经研究认为,个人在自身面临困难时向社会求助,是一项正当的权利,个人求助不属于慈善活动,不受慈善法调整。公开募捐涉及慈善财产的筹集和管理,是用别人的钱办善事,需要加以规范和管理。
因此,草案明确规定慈善组织开展公开募捐应当取得公开募捐资格;同时规定,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和个人基于慈善目的,可以与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合作,由该慈善组织开展公开募捐,募得款物由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管理。
(原标题:我国首部慈善法9月起施行个人求助不属于慈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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