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刑法司法赔偿司法解释记者问答

发布时间:2019-08-09 07:51:15


  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赔偿法的立法宗旨和修法精神,充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救济,、行政审判和执行行为,有效统一非刑事司法赔偿案件的裁量标准,、行政诉讼中司法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解释》)。。

  问:《解释》的制定背景和主要内容是什么?

  答:根据国家赔偿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行政诉讼过程中,违法采取对妨害诉讼的强制措施、保全措施或者对判决、裁定及其他生效法律文书执行错误,造成损害的,适用刑事赔偿程序的规定。除行政赔偿、刑事赔偿案件以外,,、行政诉讼程序和执行程序中行使职权相关的赔偿案件,实践称之为“非刑事司法赔偿案件”。

  依法审理非刑事司法赔偿案件,是国家赔偿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必然要求。2000年9月,、行政诉讼中司法赔偿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2000年“非刑事司法赔偿解释”),列举了违法采取司法强制措施、保全措施和错误执行的具体情形,确立了人身、财产损害赔偿的原则,明确了相关法律程序,成为审理此类案件最主要的规范依据。2004年8月,,新增了故意拖延执行或者不执行、应当恢复执行而不予恢复等违法行为,,对2000年“非刑事司法赔偿解释”进行了有力的补充。以上两个司法解释施行多年,,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近年来,,妥善处理相关矛盾纠纷的难度不断加大。2010年1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国家赔偿法进行了重要修改,畅通了赔偿程序,细化了损害赔偿规则,明确了精神损害赔偿,加大了权利救济力度。、新问题,亟待加以规范。此外,全国人大常委会于2012年8月对民事诉讼法进行了修订,增加了“行为保全”制度;于2014年11月对行政诉讼法进行了修订,增加了“保全”、“先予执行”等内容。2015年2月、5月,。以上审判工作和修法释法的情况,与非刑事司法赔偿审判密切相关,2000年“非刑事司法赔偿解释”必须作出相应调整。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赔偿法及有关法律,进一步完善国家赔偿法律适用规范体系,,转化前期调研和司法政策的成果,有必要制定新的非刑事司法赔偿解释,在责任构成、赔偿范围、责任份额划分和损害赔偿等方面,、更精确和更具可操作性的裁判依据。需要说明的是,《解释》不只是对2000年“非刑事司法赔偿解释”的修补,而是在原解释、已废止的“确认司法解释”和《关于国家赔偿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座谈会纪要》(一)、(二)两个司法政策的基础上,重新制定的新的非刑事司法赔偿解释。

  《解释》的法律依据和效力来源是国家赔偿法第三十八条,以及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及其相关司法解释,,多数条款为实体性规范,少数条款为程序性规范。《解释》共二十二个条文,分为七个部分,主要内容有:一是明确了非刑事司法赔偿责任构成的一般条款。对非刑事司法赔偿责任构成进行共性抽象,确立所有非刑事司法赔偿的责任构成基础和请求权规范基础。二是细化了非刑事司法赔偿中的侵权行为范围。细分列举违法采取对妨害诉讼的强制措施、违法保全、违法先予执行、错误执行等侵权行为的具体情形。三是明确了非刑事司法赔偿的免责情形与责任划分原则。对一方当事人、第三人、不可抗力等致害的免责情形进行规定,并对不同责任形态下国家赔偿责任份额的划分确定了基本规则。四是明确了非刑事司法赔偿损害赔偿的计算规则。分别规定侵犯人身权与财产权的损害赔偿,引入侵犯人身权的精神损害赔偿,明确财产损害赔偿的一般原则和例外规定。五是明确了特殊情形下赔偿请求人与赔偿义务机关的确定。规定所有权人以外的有关财产权益人申请赔偿的,。明确复议改变原裁决所致的违法侵权,以复议机关作为赔偿义务机关。六是明确了诉讼程序、执行程序与赔偿程序的衔接。确定民事、行政诉讼程序或者执行程序与国家赔偿程序的衔接关系,列举赔偿请求人可以在诉讼程序或者执行程序终结前申请赔偿的五种例外情形。七是明确了“确赔合一”模式下非刑事司法赔偿案件的审查要件。贯彻2010年国家赔偿法关于司法终局、国家赔偿程序“确赔合一”的规定,。

  问:制定《解释》遵循的指导原则是什么?

  答:在《解释》起草过程中,我们主要坚持以下几项指导原则:

  一是遵循法律规定和修法精神的原则。立足于国家赔偿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和我院有关司法解释的内容,严格遵循2010年国家赔偿法的立法原意及修法精神,确保《解释》的内容符合国家赔偿法的立法宗旨,符合其他相关法律规定。

  二是整合原有司法解释和司法政策的原则。整合2000年“非刑事司法赔偿解释”、因“确赔合一”已废止的“确认司法解释”以及有关司法政策的规范内容,吸收近年来成熟的审判经验,确保《解释》与原有解释相关内容实现无缝对接,并有所优化提高。

  三是突出权利救济和实质公平的原则。突出权利救济和实质公平的理念,强调尽善补救人民群众的所受损害,进一步明确、细化财产损害赔偿规则,在非刑事司法赔偿中引入精神损害抚慰金条款,凸显非刑事司法赔偿审判的实质正义。

  四是突出规范审判、执行权力运行的原则。、行政审判和执行行为,进一步丰富并体系化可赔偿的司法侵权行为范围,。

  五是明确、细化、统一裁量标准的原则。着眼提高非刑事司法赔偿审判工作的规范化、法治化水平,回应近年来实践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对一些法律适用和司法裁量问题予以统一。

  六是注重吸收各方面意见的原则。注重听取国家赔偿审判一线法官的意见,注重听取相关领域专家学者的意见,在充分沟通、讨论的基础上,做到兼收并蓄。

  问:《解释》在体例的规定上有何特点?

  答:《解释》采取“一般条款+具体列举”的总分体例。规定了非刑事司法赔偿责任构成的一般条款,对非刑事司法赔偿责任构成进行了共性抽象,确立了所有非刑事司法赔偿的责任构成基础和请求权规范基础。明确了非刑事司法赔偿适用违法归责、过错归责为主的多元归责原则,涵括作为与不作为的行为形态,包括违法采取司法强制措施、保全措施、先予执行措施、错误执行等侵权类型,对《解释》全篇起到了提纲挈领的作用。

  对于具体侵权行为的列举,《解释》在2000年“非刑事司法赔偿解释”规定违法采取司法强制措施、违法保全、错误执行三类侵权行为类型的基础上,将违法先予执行予以单列,理由是:第一,先予执行的目的在于特定金钱义务的给付、特定行为的紧急制止和具体行政行为的实施,表现出保全和执行的双重性质。在法律和司法解释上,先予执行有其独特的适用范围和法定条件,具有国家赔偿责任构成中违法性判断的独立性,不能简单地将其与保全、执行混为一谈。第二,先予执行在立法体例上与保全、执行分离并列。民事诉讼法将先予执行置于第九章“保全和先予执行”中,与保全并列,同时与执行明确区分;行政诉讼法亦将其与保全区隔开来,《解释》在体例安排上亦应相循,不应混同。第三,审判实践中,,既审查具体的先予执行措施,也审查裁量先予执行的职权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