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不服的管辖
发布时间:2019-08-31 10:02:15
根据我国现行行政诉讼法第18条的规定:“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管辖。?这是因为:
第一,对于被限制人身自由的原告来说,本来就处于极为不利的地位,允许原告在其所在地起诉,是对原告不利地位的弥补;
第二,因为诉讼期间不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往往会出现由于原、被告不在同一地时而产生的原告不能参加诉讼的情形,这对原告是极不公平的。被告所在地就是被告行政机关的所在地,,原告所在地包括原告的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和被限制人身自由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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