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代理人的权限是什么

发布时间:2019-08-26 14:08:15


  行政诉讼代理人的权限是什么?行政诉讼代理人一般分为法定代理人、委托代理人,根据他们的性质和特点,他们的代理权限也有所不同。法定代理人的权限一般大于委托代理人的。下面由的小编在本文详细介绍。

  一、法定代理人

  行政诉讼法规定,没有诉讼能力的公民,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法定代理人互相推诿代理责任的,由人民法院指定其中一人代为诉讼。

  1、法定代理人的特点

  (1)代理权的产生是根据法律的规定。

  (2)法定代理人所代理的被代理人,是没有诉讼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在行政诉讼中,法定代理人只适用于代理未成年人、精神病人等无诉讼行为能力的原告或第三人的个人进行诉讼,而不适用于法人、其他组织或作为被告的行政机关。

  (3)法定代理不仅是一种权利,而且是一种义务。在行政诉讼中,法定代理人一般都是对被代理人负有保护和监督责任的监护人,法定代理人和被代理人之间存在着亲权或监护关系。

  2、法定代理人的代理权限

  (1)法定代理人进行的诉讼行为视为被代理人的行为。

  (2)凡是被代理人享有的诉讼权利,都有权代为行使;凡是被代理人承担的诉讼义务,都应代为履行。

  (3)原告的法定代理人不仅有权代原告处分诉讼权利,如起诉、上诉等,而且有权处分原告的实体权利,如放弃诉讼请求、撤诉等。

  二、委托代理人

  行政诉讼法规的,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

  1、委托代理人的范围

  下列人员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

  (1)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2)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

  (3)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

  2、委托代理人的代理权限

  (1)委托代理人的代理权是委托人授予的,其代理权限依委托人在授权委托书中所确定的授权范围而定。委托人的授权可分为一般授权和特别授权。

  (2)一般授权,即只在委托书上证明代理人仅有权代为诉讼行为;

  (3)特别授权,即委托代理人不仅有权代为进行诉讼行为,还可代为处分当事人的某些实体权利。特别授权要有委托人明确表示。

  (责任编辑:小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