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身份权到人格权

发布时间:2021-06-05 19:22:15


  人身依附关系和等级制度是人格权制度建立的绊脚石,而等级社会中的姓名恰恰标志着人与人之间的不平等。因此,如果没有实现姓名的平等和独立,作为人格权的姓名权也就根本无法建立。伴随着从身份到契约的运动,姓名逐渐实现了从差序性格局到同一性格局的过渡,姓名平等与姓名独立也逐步得以实现。最终,这种变化促进了作为人格权的姓名权的建立,姓名权也逐渐实现了从身份权向人格权的过渡。这场从“身份到人格”的运动及至高潮,庞大的身份权走向没落,人格权制度从身份权手中夺回了桂冠。这一过程东西方大致相同,具体而言:

  在西欧封建社会,贵族的姓名往往有一个音节表明贵族身份。例如,居依。德。莫泊桑(Guy de Cervantes)姓名中的“德(de)”,凡·高(vincent van Gogh)姓名中的“凡(van)”,都表明他们出身于贵族世家。但是,由于西方社会封建制度持续的时间比较短,宗法等级制度和中央集权制度不如传统的东方社会发达,再加上宗教的强大影响和较大规模的民族征服,姓名表明身份等级的社会功能并不十分典型,持续时间也较短。后来,在启蒙运动、工业革命和资产阶级革命的狂飙下,等级制度迅速地退出了欧洲历史舞台。姓名也因此在欧洲丧失了表明等级身份的功能,姓名权在此过程中逐渐开始从“身份向人格”转变。

  中国历史上的姓名承担着强大的表明等级身份功能,姓名很长时间里是贵族中的等级以及贵族与平民区别的标志。这也是封建制度的“礼”所要求的。中国姓名制度的变革有三次:在上古、春秋时代,有没有姓氏本身便是身份高低的标志。姓氏制度第一次突破是在战国以后,那时贵族和平民都有了姓氏,但当时的姓与氏仍有区别。姓氏制度第二次突破开始于《史记》,顾炎武《日知录》指出:“姓氏之称,自太史公《史记》混而为一。”从汉代开始,从天子到庶人都可以有姓了。魏晋南北朝时,不同姓氏之间存在着明显的高下之分,门阀制度为其提供了坚固的制度保障。姓氏制度第三次突破是在安史之乱后。安史之乱打击了维持姓氏高低贵贱之分的门阀制度,唐朝的《元和姓纂》,在决定姓氏的顺序时连皇族李姓也不做特殊待遇。从此,姓氏表明身份等级的社会功能逐渐萎缩。至清末民初,随着等级制度的崩溃,人身依附的枷锁被打碎,姓名最终丧失了表明等级身份的功能。姓名权也从身份权向人格权开始过渡。

  日本的姓氏曾经是权势的象征,在名前冠用姓氏,是当时统治阶级的特权;百姓有名无姓。姓名本身就担负一定的社会关系。1868年以后,日本废除了封建等级制,于1870年决定:百姓都可以取姓,但由于滞后的习惯仍然在起作用,许多人不敢取姓。鉴于此,日本又于1875年规定:所有国民必须有姓。此后,日本国民才都有了姓,子承父姓,妇随夫姓,世代相传。姓名权在日本开始从身份权向人格权过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