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人格权法的五大基本原则
发布时间:2019-08-14 18:55:15
论人格权法的五大基本原则
在法的原则体系中,法的一般原则、部门法的基本原则、部门法分支的基本原则构成了一个整体。作为民法分支的人格权法,亦应与物权法、继承法一样有自己的基本原则。虽然人格权在民法典中是否独立成编的问题,法律在线咨询学者们尚存在争议,但这应不影响从学科意义上探讨作为民法分支之一的人格权法的基本原则。所谓人格权法的基本原则,就是人格权法的制定、解释、适用、研究的最基本的规则,它集中体现了人格权法的总体精神,是人格权法规则体系的总概括。因此,人格权法的基本原则,是人格权法的最基本的问题之一。当前,民法学界对物权法、继承法等的基本原则已有较深入的探讨,而关于人格权法的基本原则却论者寥寥。在我国立法机关正抓紧进行民法典的起草工作之际,探讨人格权法的基本原则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这些基本原则主要有人格权神圣原则、具体权利法定原则、自动取得原则、权利相容原则和限制流转原则。
一、人格权神圣原则
人格权神圣原则,是指人格权是人之为人所必备的权利,是获得一切其它民事权利的前提,法律确保民事主体的人格权不受任何不法侵害。
人格权是人之为人所必备的权利,是维护民事主体独立人格的基本要求。不享有人格权,民事主体就不可能具有法律上的人格,根本不可能作为主体存在。丧失人格权,就丧失法律上的人格,人就不成其为人。同时,。一般认为,。。,主要是通过对个人民事权利尤其是人格权的规定得到贯彻。例如,,就是作为人格权之一的生命健康权。
人格权是获得其他民事权利的前提,在民事权利体系中居于基础性的地位。能够获得物权、债权、知识产权等民事权利的,只能是法律上的适格主体,即必须具有法律上的独立人格。例如,法人具有法律上的独立人格,能够获得物权、债权等民事权利,而法人的分支机构不具有法律上的独立人格,就不能获得以上权利。从性质上看,人格权与其它民事权利也有区别。人格权以内在的人格利益为客体,人格利益一般不能脱离主体自身而存在;其它民事权利的客体则是外在的,如物权、债权的客体主要是物,知识产权的客体是智力成果,都可以脱离主体自身。因而人格权与主体之间存在不可分离性,带有更多自然属性的特征;其它民事权利则是在这种自然属性的基础之上建立的,带有更多社会属性的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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