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权的特征
发布时间:2019-08-13 01:23:15
人身权的特征
1.非财产性?
根据民事权利是否直接包含财产内容,可以将其分为财产性权利和非财产性权利。人身权以民事主体的人格利益和特定的身份为客体,而人格利益和身份本身并不具有直接的财产内容 ,它所体现的是人们的道德情感、社会评价等。正是在此种意义上说,人身权属于非财产性权利。但是,人身权与财产权又存在一定的联系,具体表现为:其一,人身权是某些财产权 取得的前提。例如,亲权是遗产继承权取得的前提。其二,人身权可以转化为财产权。如,附着良好信誉的法人名称可以有偿转让,并获得财产利益。其三,人身权受到损害时的财产性补偿。如自然人名誉权受到损害时的精神损害赔偿。?
2.不可转让性?
根据民事权利是否可以自由转让,可以将其分为可以转让的民事权利和不可转让的民事权利 。人身权与民事主体不可分离决定了人身权的不可转让性,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人身权不得以任何形式买卖、赠与和继承。例如,名誉权不得转让也不可能转让。但是,人身权的不可转让性也存在例外,即某些人身权脱离民事主体本身仍具有法律意义或者经济价值。例如,法人名称权的转让和继受、人体器官的赠与等。人身权的不可转让性决定其行使方式的局限性,即某些人身权通常由民事主体自己使用或者排斥他人使用,而不能像所有权那样实现权能分离,或者如同知识产权许可他人使用。例如 ,生命权、健康权。人身权的不可分离性决定其不可剥夺性,即民事主体违反民事义务,仅能依法追究民事责任,而不能剥夺其人身权利。例如,自然人甲侵害乙的健康权,不能剥夺甲的健康权或者其他人身权。?
3.不可放弃性
个人作为存在于社会的个体,个人利益必然隐含和体现了社会利益。依据庞德的观点,个人生活方面的利益作为一种社会利益,即指"文明社会生活要求每个人都能根据当时社会标准 进行生活"(韩世远:《免责条款研究》,载梁慧星主编:《民商法论丛》,第2卷 ,506页,北京,法律出版社,1994。),而个人自我主张利益如身体、精神利益乃"文明社会生活"的基础,对此基础的动摇即是对社会利益的侵犯。由此决定了生命权、身体权和健康权等人身权具有不可放弃性,"禁止免除对人身伤害的侵权行为责任,是各国立法和实务的一致立场"(梁慧星:《民法学说判例与立法研究》,281页,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3。)。我国《合同法》第53条也禁止当事人通过约定免除造成人 身伤害的民事责任,从而就体现了对社会公共利益和道德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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