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告公民死亡案件

发布时间:2019-08-27 02:34:15



正文:宣告公民死亡案件
  一、宣告公民死亡案件的概念

  宣告公民死亡案件,是指公民下落不明满法定期限,人民法院根据利害关系人的申请,依法宣告该公民死亡的案件。

  二、宣告公民死亡案件的成立条件

  根据《民事通则》第23条和《民事诉讼法》第167条的规定,宣告公民死亡案件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须生死不明

  公民最后离开自己的住所后,去向不明、生死未卜,杳无音讯。如果确知该公民健在或者已经死亡,都不能宣告该公民死亡。被申请宣告为死亡的公民,可以是已被宣告为失踪的人,也可以是未经宣告失踪的失踪人。

  (二)须达到法定的期限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宣告死亡的期限有三种:第一,在通常情况下,公民下落不明满4年的。其期间的计算,从该公民最后离开自己的住所地之日起,连续4年生死未卜,杳无音讯。第二,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满2年的。意外事故包括:交通事故,如海难、空难等:自然灾害,如地震、雪崩、山洪爆发等。期间从意外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下落不明的状态持续时间须届满2年。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的公民,其死亡的可能性比第一种情况要大,因而法定的期限相对较短。因战争下落不明的,期间应从战争结束之日起计算,期间也为2年。第三、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的。这种情况死亡的可能性最大,因而可不受“4年”或“2年”法定期间的限制,具备上述任何一种情况,利害关系人都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死亡。

  三、宣告公民死亡案件的审理程序

  (一)申请

  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宣告公民死亡案件必须由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申请。利害关系人包括:被宣告死亡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以及其他与被申请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书面申请的内容包括:申请人的姓名、性别、与被申请人的关系,被申请人下落不明的事实、时间,以及申请人的请求,并附有公安机关或者其他有关机关关于该公民下落不明的书面证明。如果被申请人已经被人民法院宣告为失踪人,申请人应附上人民法院宣告失踪的判决。

  应当明确,宣告失踪不是宣告死亡的必经程序,只要符合宣告死亡的条件,利害关系人就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失踪人死亡。另外,同一顺序的利害关系人,有的申请宣告死亡,有的不同意宣告死亡,人民法院应当按照宣告死亡案件审理。

  (二)管辖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67条的规定,宣告死亡案件,由下落不明人住所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这样规定便于人民法院调查案件事实,寻找失踪人,及时作出判决。

  (三)公告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68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宣告公民死亡案件后,必须发出寻找下落不明公民的公告。公告期间为一年;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其不可能生存的,公告期为3个月。公告期间是等待失踪人出现的期间,也是宣告公民死亡的必经程序。

  根据《意见》第196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公民失踪后,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失踪人的死亡,从失踪的次日起满四年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宣告失踪的判决即是该公民失踪的证明,审理中仍应依照《民事诉讼法》第168条的规定进行公告。

  (四)判决

  在公告期间,如果失踪人出现,或者确知其下落的,人民法院应作出驳回申请的判决,终结案件的审理。如果公告期间届满,失踪人仍然下落不明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作出宣告失踪人死亡的判决。判决书除应送达申请人外,还应在被宣告死亡公民住所地和人民法院所在地公告。判决一经宣告,即发生法律效力,并以判决宣告的这一天为该公民的死亡日期。

  四、宣告公民死亡的法律后果

  公民被宣告死亡和自然死亡的的法律后果基本相同。表现在:宣告死亡结束了该公民以自己的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为活动中心所发生的民事法律关系,该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因宣告死亡而终止,与其人身有关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也随之终结,如原有的婚姻关系自然消灭,继承因宣告死亡而开始。

  但是,宣告死亡与自然死亡毕竟不同,如果该公民在异地生存,他仍然享有民事权利能力,仍可在那里进行民事活动,因为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与人身是不可分割的。也正因为如此,被宣告死亡的公民有重新出现的可能。

  五、宣告公民死亡判决的撤销

  《民法通则》规定被宣告死亡的人重机关报出现或者确知他没有死亡,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撤销对他的死亡宣告。依照民法通则和有关的司法解释,公民的死亡宣告被撤销的,产生如下法律后果:

  1.有民事行为能力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仍然有效。

  2.人民法院撤销死亡宣告后,如果被宣告死亡人的配偶尚未再婚,其夫妻关系从撤销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复;如果其配偶再婚后又离婚,后配偶又死亡的,则夫妻关系不能自行恢复,要恢复夫妻关系,需办理复婚手续。

  3.被宣告死亡的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其子女被他人依法收养,被宣告死亡的人在死亡宣告被撤销后,仅以未经本人同意而主张收养关系无效的,一般不应准许,但收养人和被收养人同意的除外。

  4.被撤销死亡宣告的人有权请求返还财产。但原物已被第三人合法取得的,第三人可不予以退还,应给予补偿。依照继承法取得他的财产的公民或者组织,应当返还原物;如果原物已经不存在,则应给予适当补偿。

  5.利害关系人隐瞒真实情况使他人被宣告死亡而取得其财产的,除应返还原物及孳息外,还应对给他人造成的损失予以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