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宣告失踪
发布时间:2019-08-09 21:22:15
宣告失踪
宣告失踪,是指经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宣告下落不明满一定期限的公民为失踪人的民事法律制度。
(一)宣告失踪的条件和程序
我国民法通则具体规定了以下宣告失踪的条件和程序:
1.宣告失踪条件。(1)公民离开其住所不明。所谓:“下落不明”,是指公民离开最后居住地后没有音信的状况。(2)公民下落不明的状况超过2年期限。下落不明的起算时间,从公民音信消失之次日起算。如果公民在战争期间不落不明的,应当从战争结束之日的次日起算。
2.宣告失踪的程序。(1)由利害关系人提出申请。申请宣告失踪的利害关系人,包括被申请宣告失踪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以及被申请宣告失踪人的债权人、合伙人等其他与被申请宣告失踪人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民事诉讼程序宣告失踪。,应当查清被申请宣告失踪人的财产,指定财产管理人或者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发出寻找失踪人的公告。公告期间为半年,期间届满,,作出宣告失踪的判决或终结审理的裁定。如果判决宣告为失踪人,应当同时指定失踪人的财产代管人。
(二)宣告失踪的后果
根据民法通则第21条规定,宣告失踪的后果是:“失踪人的财产由他的配偶、父母、成年子女或者关系密节的其他亲属、朋友代管。代管有争议的,没有以上规定的人或者以上规定的人无能力代管的,。失踪人所欠的税款、债务和应付的其他费用,由代管人从失踪人的财产中支付。”
(三)失踪宣告的撤销
依照民法通则的规定,被宣告失踪的人重新出现或者确知他的下落,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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