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告失踪的撤销
发布时间:2019-08-10 18:46:15
失踪人重新出现或通过其他途径知道了失踪人的下落,,。宣告失踪的撤销也是按特别程序进行。宣告失踪的撤销应具备以下条件:
(1)有失踪人重新出现或知道其下落的事实。如果失踪人回到住所、居所、工作单位,或者其近亲属、关系密切的其他亲戚、朋友以各种方式知道了真实下落,失踪人就可以重新亲自处理民事关系,或者授权其他人处理。这样,失踪人就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思进行民事活动,不需要财产代管人帮助处理债权债务关系。
。失踪人重新出现后,,也可以委托其他人代为申请。失踪人的利害关系人,即失踪人的近亲属、与失踪人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如果失踪人本人及其近亲属都不提出撤销申请,,虽然本人已经出现,在法律上,该人仍然是失踪人,不能亲自参加民事活动。
。。,作出撤销宣告失踪的判决。
宣告失踪的判决撤销后,财产代管人的身份也就没有了,财产代管人应将管理的财产移交给本人,并汇报与财产有关的民事活动。因财产代管人的故意或重大过失给本人造成的损失,财产代管人应当赔偿。
【相关依据】
民法通则
第二十二条 被宣告失踪的人重新出现或者确知他的下落,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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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
、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案件、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和认定财产无主案件,适用本章规定。本章没有规定的,适用本法和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
第一百六十一条 依照本章程序审理的案件,实行一审终审。选民资格案件或者重大、疑难的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审理;其他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
,发现本案属于民事权益争议的,应当裁定终结特别程序,并告知利害关系人可以另行起诉。
,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内或者公告期满后三十日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但审理选民资格的案件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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