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告失踪期限是怎么规定的

发布时间:2019-08-06 14:40:15


  生活中,听到谁谁失踪了的情形还是很多的。尤其是老人、小孩或者精神有问题的。想必很多人想要了解,宣告失踪期限是怎么规定的?宣告死亡期限是怎么规定的?宣告失踪的效力是怎么规定的?下面由小编为您介绍一下。

  一、宣告失踪期限是怎么规定的

  (1)有失踪事实。

  (2)该失踪事实持续满2年。

  该难点在于确定失踪日期:

  (1)在一般情况下下落不明的,以音讯消失的次日为第一天。原则上,从失踪人下落不明的次日为第一天。(《民法通则》28条)

  (2)若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以事故发生之日的次日为第一天。(《民法通则》23、154)

  (3)战争期间下落不明,以战争结束之日的次日为第一天。(《民法通则》第20条,23条,154条)

  二、宣告死亡期限是怎么规定的

  (1)下落不明满四年的;

  (2)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从事故发生之日起满二年的;

  (3)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不可能生存的。

  该注意的是:前面两种情况有4年或2年的时间经过要求,而第三种情况并无任何期间经过的要求,如美国2001年的“9-11”事中,失踪人口即属于第三种情形。

  三、宣告失踪的效力

,为失踪人指定财产代管人。代管人制度:

  (1)失踪人的财产由他的配偶、父母、成年子女或者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代管。

  (2)代管人没有先后顺序,代管有争议的,没有以上规定的人或者以上规定的人无能力代管的,。

  (3)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失踪的,其监护人即为财产代管人。

  (4)失踪人所欠税款、债务和应付的其他费用,由代管人从失踪人的财产中支付。

  代管人直接以自己的名义作为诉讼的原告被告

  综上所叙,宣告失踪期限的规定是:公民下落不明的状况超过2年期限。下落不明的起算时间,从公民音信消失之次日起算。若您有其它问题,可以登录官网,可免费咨询律师!

  责任编辑:周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