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告失踪是否为宣告死亡的必经程序

发布时间:2019-08-29 09:11:15


  如果自然人下落不明满两年的,宣告失踪,下落不明满四年的可以申请宣告死亡。如果被宣告人重新出现后,,那么宣告失踪是否为宣告死亡的必经程序?阅读完以下小编为您整理的内容,一定会对您有所帮助的。

  一、宣告失踪是否为宣告死亡的必经程序

  宣告失踪是宣告死亡的必经程序。

  导致死亡的原因有多种,失踪可以是其中一种。有了死亡,只需要考虑失踪这个原因是否能构成死亡。

,宣告期满后,宣告死亡。

  宣告死亡的时间计算问题,有3种不同计算方式,

  第一种公民下落不明满四年,从公民音讯消失之次日起算

  第二种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从事故发生之日起满二年

  第三种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此时不受时间限制)

  满足上述任何一种情况,。

  程序方面,,。

  1、宣告失踪:申请书,失踪的开始时间的证明或依据(包括村委会、居委会的证明,相关的报案材料、登报材料等),一般满两年;

  2、宣告死亡的:申请书,重大事件的证明, 失踪的时间证明等(需要4年)。

  二、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的公告期

  最新《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

  第一百八十三条 公民下落不明满二年,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其失踪的,。

  申请书应当写明失踪的事实、时间和请求,并附有公安机关或者其他有关机关关于该公民下落不明的书面证明。

  第一百八十四条 公民下落不明满四年,或者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满二年,或者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其死亡的,。

  申请书应当写明下落不明的事实、时间和请求,并附有公安机关或者其他有关机关关于该公民下落不明的书面证明。

、宣告死亡案件后,应当发出寻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宣告失踪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一年。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的,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

  公告期间届满,、宣告死亡的事实是否得到确认,作出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判决或者驳回申请的判决。

  第一百八十六条 被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公民重新出现,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撤销原判决。

  三、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的区别

  首先,二者设立宗旨不同。 宣告失踪只是为失踪人指定财产代管人,终止不确定的财产关系。宣告死亡,结束被宣告死亡人生前住所地为中心的民事法律关系;

  其次,宣告失踪不是宣告死亡的前置程序。既符合宣告死亡的,又符合宣告失踪的,由申请人选择;

  再者,宣告失踪的申请人没有顺序限制,而宣告死亡的申请人有顺序性。所谓顺序性,是指前一顺序申请人没有申请的,后顺序人无权申请。如,配偶宣告失踪,父母宣告死亡的,,不能宣告死亡。同一顺序人有申请宣告死亡的,有申请宣告失踪的,宣告死亡;

  最后,法律后果不同。宣告失踪,,财产代管人有顺序性,而且财产代管人具有诉讼主体资格。宣告死亡,终止被宣告死亡的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财产依法继承,婚姻关系归于消灭,其子女可被他人依法收养。被宣告死亡的人与配偶的婚姻关系,自死亡宣告之日起消灭。,如果其配偶尚未再婚的,夫妻关系从撤销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复;如果其配偶再婚后又离婚或者再婚后配偶又死亡的,则不得认定夫妻关系自行恢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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