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宣告失踪的时间条件
发布时间:2020-05-30 11:35:15
在我们生活中,当自己的家人突然找不到的话,需要报警,警方会确定失踪时间,而公民失踪一定时间后,宣告失踪的,然而,?因此,想必大家想知道,关于申请宣告失踪的时间条件?接下来由小编详细为您介绍!
一、申请宣告失踪的时间条件
按照中国法律规定,公民下落不明满两年的,。宣告失踪的条件有:
1、主体条件:。利害关系人包括配偶、父母、成年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弟姐妹以及与被宣告失踪的人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公民和法人。
2、客体条件:
(1)有下落不明的事实。如发生洪水、地震、战争等情况。如果知道某人在某地,即使很久没有回来,也不能认为失踪。
(2)下落不明必须满两年。其中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时间从战争结束之日起算。
3、形式条件。申请必须采用书面形式,不得口头申请。,任何单位与个人没有这个权利。
二、一般宣告失踪的程序
1、申请与受理
宣告公民失踪,必须由利害关系人提出申请,申请的条件就是宣告公民失踪的条件。,认为申请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受理;认为申请不合法或者不具备宣告失踪条件的,应当以裁定驳回申请。受理宣告失踪案件后,,清理下落不明人的财产,并指定审理期间的财产管理人。
2、发出寻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
,应当发出寻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公告期间为3个月。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失踪,只是其主观认为并经公安机关或其他有关机关初步证明该公民下落不明,不知去向、杳无音讯。该公民是否确实失踪,必须经过法定的调查和审理程序才能确定。,是确定该公民是否确实失踪的必不可少的程序。因此,发出寻找下落不明人公告,。
3、作出判决
公告期满,公民仍然下落不明的,,并依法作出宣告该公民失踪的判决。在公告期间,被申请宣告失踪的公民出现或者已知其下落的,。
4、指定失踪人的财产代管人
,应当依法为失踪人指定财产代管人。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失踪人的财产由其配偶、父母、成年子女或者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代管。对代管有争议的,没有以上规定的人或者以上规定的人无能力代管的,。,,代管人申请变更代管的,民事诉讼法特别程序的有关规定进行审理。申请有理的,裁定撤销申请人的代管人身份,同时另行指定财产代管人;申请无理的,裁定驳回申请。失踪人的其他利害关系人申请变更代管的,起诉,并按普通程序进行审理。
三、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的区别
1、二者设立宗旨不同。宣告失踪只是为失踪人指定财产代管人,终止不确定的财产关系。宣告死亡,结束被宣告死亡人生前住所地为中心的民事法律关系;
2、宣告失踪不是宣告死亡的前置程序。既符合宣告死亡的,又符合宣告失踪的,由申请人选择;
再者,宣告失踪的申请人没有顺序限制,而宣告死亡的申请人有顺序性。所谓顺序性,是指前一顺序申请人没有申请的,后顺序人无权申请。如,配偶宣告失踪,父母宣告死亡的,,不能宣告死亡。同一顺序人有申请宣告死亡的,有申请宣告失踪的,宣告死亡;
3、法律后果不同。宣告失踪,,财产代管人有顺序性,而且财产代管人具有诉讼主体资格。宣告死亡,终止被宣告死亡的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财产依法继承,婚姻关系归于消灭,其子女可被他人依法收养。被宣告死亡的人与配偶的婚姻关系,自死亡宣告之日起消灭。,如果其配偶尚未再婚的,夫妻关系从撤销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复;如果其配偶再婚后又离婚或者再婚后配偶又死亡的,则不得认定夫妻关系自行恢复。
以上是小编为您整理的关于申请宣告失踪的时间条件的内容,由此可知,申请宣告失踪的时间条件为必须失踪满两年,。如有其它疑问,欢迎向发布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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