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期限规定是什么

发布时间:2019-08-25 02:30:15


  当事人认为行政机关的违法行政行为损害了自身的利益,。而进入诉讼程序后,、被告答辩、判决、上诉、再审等阶段均有法定期限规定。那么行政诉讼期限规定是什么呢?下面由的小编在本文详细介绍。

  行政诉讼期限规定是什么?

  一、起诉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复议决定的,。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公民、,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政行为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责令限期拆除处罚决定不服的,提起行政诉讼的时限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

  二、

,应当接收起诉状,出具注明收到日期的书面凭证,并在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不符合起诉条件的,作出不予立案的裁定。裁定书应当载明不予立案的理由。原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三、被告提交答辩状

,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并提出答辩状。,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

  被告不提出答辩状的,。

  四、

。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

  五、

,。,。逾期不提起上诉的,。

  六、

,应当在收到上诉状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终审判决。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

  七、审判监督程序

  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确有错误的,,但判决、裁定不停止执行。

  (责任编辑:小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