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护权转移的形式

发布时间:2020-06-01 12:29:15


  核心内容:监护权转移的形式有哪些?监护权转移的形式主要包括依法或依习惯发生的监护权转移以及基于特别委托才能发生的监护权转移等。编辑为您详细介绍关于监护权转移的形式。

  监护权转移的形式:

  一、依法或依习惯发生的监护权转移。

  这类情况主要是基于“公”的事项(或公权力的介入)而导致的监护权转移,或监护权的强制性转移。关于监护权的强制性转移,我国法律未作规定,但在实践中则是客观存在的一种现象。,实际上就使未成年人原来的监护转为国家机关的监护。当然,也有人认为,这种情况下不构成监护权的转移,国家机关承担的只是一种管理责任。诚想,,又如何让他的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在不允许为未成年人监护留下空白的法律原则下,只能推定国家机关此时除负有管理职责外,还应当承担该未成年人的监护职责。

  1、依法发生的监护权转移。

  此种情况下,法律的规定是导致监护权转移的根本要素。当监护权的行使过程行进到法律规定的条件时,监护权即时发生转移。如被监护人被他人收养、父母离婚后子女随父或随母一方生活、被监护人依法被收容教养等。

  2、依习惯不需要专项委托即可发生监护权转移的情形。

  此种情形主要针对具有“公益”性质的机构而言,如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医院等公益性机构。

  3、福利机构的监护职责。

  二、基于特别委托才能发生的监护权转移

  在现实生活中,大多数监护的转移,尤其涉及非公益性事项的监护权转移个案,应通过专项委托的方式才能实现。这类监护权的转移由于涉及到不同的情况,其监护事项、监护人和受托人的状况千差万别,其监护权的转移亦存在着差异。一般来说,这类监护权的转移应具备以下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