患者被误诊死亡 司法鉴定胜诉

发布时间:2021-04-30 20:54:15


患者被误诊死亡 司法鉴定胜诉

医学鉴定声称不属于医疗事故,而法医学鉴定则表示诊疗存在缺陷和不足,患者家属和医院各持一份鉴定结论,在法庭上争论不休。今天上午,,曹文家属向医院索赔83万元。

  曹文家属拿着一份法大法庭科学技术鉴定研究所出具的鉴定结论,载明某医院在对曹文的诊疗过程中存在缺陷和不足,并在其死亡后果中具有部分作用,考虑参与度为D级。曹文家属据此认为,医院应承担70%的赔偿责任。

  据曹文家属称,2007年8月25日早晨,49岁的曹文因出现头晕、恶心呕吐的症状,由120救护车送到某医院急诊室抢救。医院明知曹文情况危急,但只做了心脏护理救治。经检查,曹文的心脏没有问题,后医院怀疑曹文的脑部有问题,直至2007年8月27日,才重新给曹文进行检查诊断,经诊断为小脑梗塞,转入神经内科救治。但是由于耽误了抢救时间,曹文已经由清醒转入昏迷,2007年8月30日,曹文终因抢救无效死亡。

  曹文家属认为,医院对于危重病人,应立即抢救,但该医院在两天内没有做任何检查和诊断、没有采取有效的救治措施,延误了救治的最佳时间,并最终导致曹文死亡。因此医院应赔偿70%的损失,共计65万余元,并赔偿精神损失费近18万元。

  医院方表示,曹文入院后,该院即将其收入CCU病房,并在诊断后为其实施了降压、扩冠以及活血化瘀等治疗措施。2007年8月27日,曹文出现嗜睡状态,头部影像学检查显示:左侧小脑急性梗塞灶。医院又对其实施降颅压、抗凝、活血化瘀等治疗措施。医院方认为,根据丰台区医学会的鉴定,医院的诊疗行为符合医学规范,诊治过程没有违规行为。曹文的死亡是其自身疾患发展的结果,并非医院的诊疗行为过错所致。

  法官询问医院方:“曹文在8月25日入院时的病情,是否有抢救生存的可能?”医院方表示:“当时无法判断,曹某当时的症状没有颅内高压的典型表现,即使给曹某做了手术,也有一定的死亡危险。”

  本案解析

  法医学鉴定是胜败关键

  审判长表示,此案中,双方的争议焦点就是法医学鉴定意见书是否可以作为定案依据。在庭审辩论中,患者家属坚持认为,司法鉴定机构的鉴定是具有法律依据的,依据鉴定结论,医院存在过错。而医院方则认可医学会的医学鉴定,反驳法医学鉴定依据不充分。

  从性质上来说,法医学鉴定是司法鉴定,而医学鉴定是卫生部门的行政鉴定。从鉴定范围来说,医学鉴定侧重于是否属医疗事故,以及医疗事故的等级;而法医学鉴定只鉴定医疗行为是否有过错,是否存在损害结果,过错与结果之间是否有因果关系。因此,此案胜败的关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