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旬老妪输液猝死获赔7万

发布时间:2021-04-25 19:16:15


 因鼻咽部不适,年逾七旬的陈老太到诊所就诊,谁料想,短短几分钟,陈老太即出现休克症状,送到医院后经抢救无效死亡。2010年9月1日,、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74255.8元。

 2008年1月10日,廖某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个体经营该诊所,诊疗科目为内科。2008年10月2日下午,76岁的陈老太因头部晕沉,鼻咽不适半伴有四肢酸困,到廖某开办的诊所就诊。廖某检查后诊断其病情为上呼吸道感染,并开具处方进行输液,2分钟后,陈老太突然出现神志不清,脉搏细弱等状况,廖某立即停止输液,并给予一定的抢救措施后转到许昌市某医院继续救治,次日上午11时许陈老太死亡。后经许昌市医学会鉴定陈老太的死亡不属于医疗事故,但医方存在一定的过失及明显的医疗差错。双方在协商赔偿无果后,周某将诊所和医院告上法庭,要求二者连带赔偿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179362元。

 另查,2008年5月22日,陈老太在许昌市老干部局组织的老干部例行健康体检时,检查结果为:高血压病;膝关节骨质增生;腰肌劳损;视网膜动脉硬化;慢性牙周炎;空腹血糖6.51mmoc/c(正常3.89-6.11mmoc/c);血常规;轻度脂肪肝等,医生建议:药物控制血压至正常,定期测血压;复查血糖,必要时行糖耐量实验,排除糖尿病。

,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原告妻子陈老太因病到廖某处就诊,在输液过程中,陈老太突然出现不良反映后转院继续治疗,后因抢救无效死亡。经医学鉴定,虽不构成医疗事故,但廖某对陈老太死亡存在一定过失及明显的医疗差错。结合患者陈老太的的身体状况,廖某应对陈老太的死亡所造成的损失负70%的民事赔偿责任。许昌市某医院不承担赔偿责任。因此,.6元、死亡赔偿金55570.2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共计74255.8元。驳回周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后,原告不服,表示要提出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