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离婚程序详解(二)
发布时间:2019-08-20 23:46:15
文章同过对婚姻法涉外离婚程序等相关内容得分析,涉外离婚程序:,在审理程序上与普通案件的审理大同小异,这里仅就其不同之处作介绍;并同时提供离婚程序,涉外离婚程序,涉外离婚程序详解等信息咨询。
······接上文
三、送达。
,可以采用下列方式:
;
(二)通过外交途径送达;
,;
(四)向受送达人委托的有权代其接受送达的诉讼代理人送达;
、业务代办人送达;
(六)受送达人所在国的法律允许邮寄送达的,可以邮寄送达,自邮寄之日起满六个月,送达回证没有退回,但根据各种情况足以认定已经送达的,期间届满之日视为送达;
(七)不能用上述方式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六个月,即视为送达。
,起诉状副本送达被告,并通知被告在收到起诉状副本后三十日内提出答辩状。被告申请延期的,是否准许,。
,、裁定的,有权在判决书、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提起上诉。被上诉人在收到上诉状副本后,应当在三十日内提出答辩状。当事人不能在法定期间提起上诉或者提出答辩状,申请延期的,是否准许,。
四、期间。
,不受《民事诉讼法法》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一百五十九条规定的限制。
,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应当在第二审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未完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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