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的变更与转让
发布时间:2019-08-14 21:53:15
一、合同变更
(一)合同变更的概念
合同的变更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合同变更包括合同主体的变更和合同内容的变更;狭义的合同变更仅指合同内容的变更。合同主体的变更是指合同的转让,本节所涉及的内容是指合同内容的变更,即狭义的合同变更,也就是通常所讲的合同的变更。所谓合同的变更,是指依法成立的合同在尚未履行或者尚未完全履行之前,当事人经过协商依法对合同的内容所进行的修改和补充。
(二)合同变更的条件
1、 当事人之间原已存在着合法有效的合同关系。
2、当事人之间必须协商一致,才能产生合同变更的效力。
3、合同的内容必须发生变化。
4、合同的变更必须符合法定的程序。
(三)合同变更的效力
1、依法变更后的合同,对合同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
2、合同的变更,不影响当事人要求对方赔偿损失的权利。对有关当事人的损失应依照双方变更合同的协议或者法律规定确定承担的赔偿责任。
3、 合同的变更是对现有合同内容的修改和补充,对于已经履行的合同内容,当事人对合同的变更无溯及力,原履行部分不得撤销。
二、合同的转让
(一)合同转让的概念
合同的转让,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依法将合同权利义务的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的行为。 (二)合同权利的转让
1、合同权利转让的概念
合同权利的转让,是指合同的债权人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的行为,又称为债权转让。
2、合同权利转让的条件
(1)合同权利的转让只能就法律允许转让的债权进行转让。一般债权的转让法律赋予了债权人充分的处分权和自由,但是,对下列债权依照我国《合同法》第79条的规定禁止转让:一是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的;二是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的;三是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的。
(2)债权人与受让人就合同权利的转让达成协议。
(3)债权人作出的合同权利转让的通知到达债务人。其中有两点要求,一是债权人转让合同权利应当通知债务人,不通知则转让行为无效;二是转让合同权利的通知必须到达债务人,通知不到达则与不通知无异,对债务人不能发生效力。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转让合同权利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3、合同权利转让的效力
(1)合同权利的转让以对债务人通知为生效要件;一经通知,则债权人不得撤销,但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
(2)合同权利的部分或者全部转让,使受让人取得了原合同债权人的全部或部分地位,全部转让合同权利的,受让人取代原债权人,成为新的债权人;部分转让合同权利的,受让人与原债权人成为共同债权人。无论何种程度的权利转让,债务人都应对变更后的债权人承担原合同中规定的义务。 核心提示: 合同变更(一)合同变更的概念 合同内容发生变化 合同的变更采狭义说,不包括合同主体的变更,仅指合同内容的变更,因此合同内容发生变化是合同的变更不可或缺的条件
(3)合同权利转让的效力及于其从权利。合同的权利的从权利,一般包括担保债权及利息债权、违约金请求权、赔偿金请求权等。鉴于从权利以主权利的存在为基础和前提,以及从权利以主权利的变更、消灭而变更、消灭的从属性质,债权人转让合同权利,受让人应取得与主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但是,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
(4)债务人接到债权和转让的通知后,债务人对原债权人的抗辩,可以向受让人主张。
(5)债务人对原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可以向受让人主张抵销。
(三)合同义务的转移
1、 合同义务的转移的概念
合同义务的转移,又称债务承担,是指经债权人同意,合同的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人转移给第三人的行为。
2、合同义务转移的条件
(l)被转移的合同义务必须是依照合同的性质及当事人约定和法律规定可以转移的合法有效的债务,否则不得转移。
(2)债务人转移合同义务,应当经债权人同意。
(3)债务人与受让人达成受让人承担合同义务的协议。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转移合同义务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3、合同义务转移的效力
(1)合同义务的转移包括全部的和部分的转移,合同义务的全部转移,意味着原债务人不再承担合同义务,所有的合同义务由受让人承担;合同义务的部分转移,则形成原债务人与受让人对债权人共同承担债务的情况。
(2)新债务人(即受让合同义务的当事人)可以主张原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
(3)从债务应随主债务转移,由新债务人承担与主债务有关的债务,但该从债务专属于原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四)合同权利义务的概括转让
合同权利义务的概括转让,是指经对方当事人同意,合同一方当事人将其合同的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给第三人的行为。合同权利义务的概括转让因涉及到合同义务的转移内容。因此必须在征得对方当事人同意的情况下,转让才是有效的。
合同权利义务的概括转让只有在当事人双方互享权利、互负债务的双务合同中才有可能存在。在单务合同中,只存在债权转让和债务转移的情况,不可能发生债权债务的概括转让。
在合同权利义务概括转让的情况下,应遵守从债随主债转移的规定;转让后的合同当事人享有原合同的约定的权利及抗辩权等法定权利;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应依照其规定办理。
依照我国《民法通则》和《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分立或者合并的,其合同权利和合同义务应由变更后的法人或其他组织行使或承担。这也属于合同权利义务概括转让的一种表现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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