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律制度概述
发布时间:2019-08-15 21:26:15
2.1合同法概述
2.1.1 合同与合同法
2.1.1.1 合同
合同,又称契约。它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上的合同是指当事人之间设立的具有权利义务内容的协议。狭义上的合同是指平等民事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和终止债权债务关系的协议。
要了解合同法律关系,必须知道债的法律概念。债是指特定的当事人之间的一种民事法律关系。《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规定:“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权利和义务关系。”在债的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的一方称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一方称债务人。民法上的债,泛指某种特定的权利义务关系。例如,在买卖关系中,买方有请求卖方按照约定交付出卖物的权利,而卖方则负有将出卖物交付买方的义务。
债和物权都是属于财产权关系。债反映动态财产关系,即财产流转关系,也就是财产从一个主体转移给另一个主体的关系。物权主要反映静态财产关系,也就是财产归属关系。债权人的权利原则上只对债务人发生效力,所以债称为相对的法律关系,。物权人的权利对所有人以外的一切人都发生效力,所以物权关系称为绝对法律关系,物权称为对世权。
2.1.1.2 合同法
《合同法》第二条给合同作出定义: “合同,是指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说明合同法调整的是狭义的合同关系,合同法规范的都是债权合同,它是市场经济条件下规范财产流转关系的基本依据,因此,合同是市场经济中广泛进行的法律行为。
1999年3月1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了
,于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合同法》由总则、分则和附则三部分组成。
《合同法》在第一章的一般规定中,列出了合同法的基本原则。
1.平等原则
《合同法》第三条规定: “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
合同法的平等原则是民法平等原则的体现和贯彻,集中体现了合同关系的本质。所谓平等,不是经济地位上的平等,也非经济实力的平等,而是法律地位的平等,其含义如下:
(1)合同是平等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债权债务关系的协议,非平等主体之间的合同关系不属于合同法上的合同关系。
(2)合同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合同当事人之间,不论财产多寡、实力强弱、级别高低,他们在合同中地位是一样的。
2.自愿原则
《合同法》第四条规定: “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合同法》将自愿原则确立为《合同法》的基本原则是基于合同质的规定,自愿原则的基本含义如下:
(1)当事人有订立或不订立合同的自由。
(2)当事人有选择合同另一方的自由。
(3)当事人有决定合同内容的自由。
(4)当事人有决定合同形式的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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