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术失误致产妇死亡 医院被判担全责

发布时间:2019-08-07 07:32:15


妻子在医院进行剖宫产手术却意外死亡,原告。近日,,由被告南康市某医院赔偿原告因吴某死亡的各项损失283967元。

2008年4月28日上午,原告梁某之妻吴某入住被告南康市某医院,经诊断为:“孕2产,孕39+1周;胎二脐带绕颈2圈;疤痕子宫”。下午15时南康市某医院对原告之妻进行子宫下段剖宫产手术,手术前原告梁某在“术前知情同意书”上签了名。15时50分吴某产下一男婴,18时30分左右,吴某出现不适并大出血,晚上22时,吴某转入赣州市某医院抢救后,因抢救无效死亡。原告认为,被告安排没有执业医师资格的人员对其妻进行剖宫产和结扎手术,导致大出血,后因抢救不力而死亡,被告存在明显过错,因而起诉

:被告南康市某医院接受原告之妻吴某入院并进行手术,双方存在医患关系。本案被告对原告之妻的医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以及该过错与吴某的死亡是否存在因果关系,经司法鉴定后,认定该病例为一级甲等医疗事故,院方应承担全部的责任。据此,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