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太因感风寒治疗中死亡 医院被判担责60%
发布时间:2019-08-15 14:23:15
2006年5月18日,已87岁高龄的刘老太因感风寒入住徐州某医院中医科治疗,次日上午静滴左氧氟沙星时,意识逐渐模糊,呼之不应。刘老太昏迷后,医生遂停滴左氧氟沙星,但未采取其它措施,仅在下午给刘老太做了CT检查,在请外院医生会诊时,刘老太仍昏迷不醒。2006年5月20日,刘老太转外院治疗。到6月24日,刘老太因肾功能衰竭、脑梗塞死亡。
在诉讼中,刘老太家人认为,医院在给刘老太静滴左氧氟沙星时,因没有遵守高龄老人用药减半的原则,过量用药,大大超过了高龄老人的承受能力,在刘老太昏迷时,医院又未做抢救工作,使患者长时间持续昏迷造成药物在病人体内积蓄,加重了肾脏的负担,损伤了肾脏,患者因此出现一系列的药物中毒症状,颅内压持续增高形成了脑梗,并进一步使患者的血肌酐、尿素氮持续升高导致肾衰形成。医院所提供的住院病案是其为推卸医疗责任而重新编写虚构的病历,该病历不应作为医疗鉴定材料使用。
医院则认为,为刘老太静滴左氧氟沙星时已充分考虑到老年体质特征,无论是按照常规的日用量计算,还是在单位时间内的用量计算,均不存在药物超量问题。在接到CT室通知证实为左半球大面积脑梗塞后,医院积极请外院医生会诊,制定了治疗方案,并于当日17时10分向患者家属下达了抢救治疗的医嘱,但患者家属拒绝,双方陷入僵局。刘老太脑梗塞的产生与其年龄、基因、血流变学、血管等因素有关。医院没有伪造病历,病历是真实可靠的。
因刘老太家人拒绝采用医院提供的住院病案作为医疗技术鉴定材料,鉴定程序终未能启动。
,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由医疗机构就其医疗行为无过错、与患者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如果医疗机构不能证实自身诊疗行为不存在过错且与患者损害后果不具有因果关系的,推定存在过错且与患者损害后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本案中,医院在对刘老太停药观察阶段未及时发现问题和采取对策,根据现有证据不能排除因输液诱发刘老太自身疾病从而导致死亡的可能性。医疗机构负有书写并妥善保管病历资料的义务,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医院的护理人员到庭认可在护理记录上有代签名等不规范行为,且刘老太家人提出的病历疑点及CT片的真实性问题,医院未能作出合法的解释,故推定医院的诊疗行为与刘老太的死亡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考虑到刘老太治疗原发病及自身年龄、身体等因素,,判决医院赔偿损失近九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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