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妇分娩后不幸死亡 医院措施缺位判赔9万余元
发布时间:2019-08-10 04:25:15
4月17日,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吉安县某医院赔偿死者亲属丧葬费、死亡赔偿金、被抚养人抚养费等各项损失90689.04元。
,2007年7月4日8时,孕妇曾某因分娩而入住被告吉安县某医院待产,9时出现阵发性宫缩,下午2时40分肌注东莨0.3mg,下午4时40分人工破膜,下午5时30分林格式液500ml+催产术2.5u静滴,下午6时30分宫口开全,下午7时自然分娩一女婴。产妇曾某分娩后,该医院医务人员在行阴道壁缝合术时见阴道阵发性出血,虽组织抢救,但对大出血病情发展后果的预见性不足,且未做好产妇产后出血急救的充分准备,准备措施不到位,后因羊水栓塞,曾某终因抢救无效于2007年7月4日晚11时30分死亡。产妇曾某死亡后,被告方组织院医疗人员诊断属羊水栓塞。死者曾某的亲属认为被告存在医疗过错,应予以赔偿,。
,孕妇曾某属正常分娩而入住被告吉安县某医院治疗,被告方应按医疗常规为产妇做好产前产后的各项治疗工作,但被告方在诊疗过程中对产妇大出血病情发展后果的预见性不足,准备措施不到位,从而导致产妇曾某死亡,被告方存在医疗过错,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据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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