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丽云之死是不是医疗事故?
发布时间:2019-08-18 05:32:15
从2007年,22岁的孕妇李丽云,在北京某医院死亡。我一直对医院方面持支持态度。然而,当我看完“拒签字孕妇死亡案开审”的全文时(《京华时报》7月18日),我顿时感觉自己错了。
医院不用忙着给患者“人道主义”之钱。首先,需要举证责任倒置地否定医疗事故。我请教下面4个问题:
一、门诊漏诊肺炎。患者2007年11月21日下午,到医院“去看感冒的”,自然是呼吸系统症状。为什么“医院没有进行X光等辅助性(检查)措施”(孕期已经超过6个月,X光检查禁忌期已过),也“没有采取任何诊断手段(从而漏诊了肺炎)和急救措施情况下,将李丽云强行转到产科住院”?
二、孕期之误诊。尸检报告李丽云的胎儿胎龄是36周,而医院的“最后论断是‘孕足月’”?三级甲等医院产科,竟然出现如此4周之大的时间差距(孕足月是40周)。在患者又没临产症状时,为何被“强行”收住产科?
三、尸检死因是呼吸衰竭,没产科因素。尸检结论“妊娠晚期双侧迷慢性支气管炎合并小叶性肺炎,继发重度肺水肿,急性呼吸窘迫综合征,最终出现呼吸循环衰竭死亡。”其死因,并没有提及产科一个字。当初患者自己就诊呼吸科是正确的。为什么被“强行”住进了产科?
四、司法鉴定“诊疗不足”。司法鉴定中心对法官询问的回函称:“诊疗不足”指的是“气管插管吸氧”本应在患者使用面罩吸氧,血液中氧气仍不足时立即使用,但医院没有及时做血气分析,导致插管延迟了约一小时。人的大脑缺氧8分钟,就会水肿、肿胀、产生脑疝,导致“呼吸循环衰竭死亡”。这是不是误诊、误治?
上面这4个问题,是不是属于医疗事故,是否需要赔偿(而不是“人道主义”的钱),的确值得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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