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约定”不算数 父子关系不因离婚消除离婚房产分

发布时间:2019-08-21 05:51:15


[导读]

离婚财产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是指离婚时依法将夫妻共同财产划分为各自的个人财产,离婚财产分割有一定的原则。

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以下简称《财产分割意见》)的规定,,应当遵循一定的原则:

中国常州网讯签了离婚协议,约定不承担儿子的抚养费等相关费用,父亲刘某(liumou)本以为彻底和儿子撇清了关系,可以“撒手”不管了,然而并未如愿。,该院作出判决,一直到儿子小刚独立生活时,刘某(liumou)每月给付儿子生活费200元,并承担必要的教育费、医疗费的二分之一。
  据介绍,2006年8月,因为感情破裂,刘某与妻子张某协议离婚。双方在协议书上约定,妻子张某拥有儿子小刚(化名)的监护权,双方财产除一辆摩托车以外,其余全部归张某,而刘某不承担儿子的抚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所有费用。就这样,儿子小刚一直随着母亲张某生活。2008年,随着环境改变,儿子学业费用逐渐加重,母子二人生活比较拮据。这时,张某试图与刘某协商,希望其可以适当给付儿子部分抚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不料遭到拒绝。无奈之下,14岁的小刚将父亲刘某告上法庭。
  对此,刘某辩称,他与张某离婚时约定,婚后共同财产由她处理,应认为将共同财产作为小刚的抚育费和医疗费。
,父母与子女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分或全部。本案中,刘某在与张某协议离婚时,虽然对子女的抚养及财产的分割均作了约定,明确了刘某不负担抚养费,但小刚作为未成年人有根据实际需要向父亲主张抚育费、医疗费的权利,刘某也有义务支付抚育费、医疗费。鉴于离婚时财产的分割也适当照顾了张某,酌情由刘某合理分担部分抚育费较为适宜。。(作雪小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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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离婚案件中,解除婚姻关系不再是案件的主要矛盾,问题主要集中于夫妻财产分割问题和子女抚养问题,财产分割栏目为您介绍了离婚财产分割常见的法律问题,还有离婚赔偿和离婚经济帮助等问题的介绍。"[标签:推荐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