抢救中麻醉意外致伤者猝死武义一医院被判有责

发布时间:2019-08-14 14:02:15


  浙江在线09月08日讯手术时打麻药是为了减轻患者痛苦,然而不小心麻醉过了头同样能把人治死。近日,交通事故受伤的伤员在救治过程中猝死的案件。该县第一人民医院由于在抢救过程中采取措施不当,。

  死亡的是原告郑某的妻子韩某。2007年8月22日,韩某乘坐武义一家工贸公司的轻型货车沿上松线行驶。在途经上松线16km+700m地段时,一名骑自行车的女子突然从边上左转弯进公路,驾驶员蓝某为了避让不得不违章超越中心线,与对面驶来的一辆轻型货车发生碰撞,造成韩某等乘坐者受伤。事故发生后,几名伤者当即被送往武义第一人民医院住院治疗。经诊断,韩某为右胫骨平台开放性骨折、右跟骨骨折、创伤性休克,院方研究决定于当晚施行右胫骨平台、跟骨复内固定术进行救治。在实施硬腰麻醉后,韩某忽然出现心跳、呼吸骤停等情况,院方即组织人手予以抢救,但终因抢救无效,韩某于8月29号被宣告死亡。

  收到医院死亡通知书的时候,作为丈夫的郑某怎么也想不通,妻子不过是右腿骨折,需要做接骨手术,怎么打了个麻药人就没了呢?出事以后,交通肇事方和医院方面都不肯对自己妻子的死负责,万般无奈之下,郑某一纸诉状将驾驶员蓝某、其所属的公司、对面车辆驾驶员和骑车女子、中国人保财险武义支公司,以及武义第一人民医院一一告上法庭。

  经被告申请,,认定结论为:休克、麻醉诱发急性冠脉综合征猝死,或麻醉意外直接导致猝死。浙江省医学会也对此作出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认为武义县第一人民医院构成一级甲等医疗事故,院方应承担轻微责任。

  经法庭审理查明,韩某的死亡是一果多因,被告武义第一人民医院治疗不当是韩某死亡的直接原因,被告蓝某、廖某、徐某违章行为造成的交通事故是韩某死亡的诱因,属于间接原因,作为与蓝某存在雇佣关系的工贸公司应对蓝某的职务行为承担责任。医疗费、误工费、被抚养人生活费、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费用承担30%的赔偿责任,其余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45万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