患者术后死亡得到两个相左结论最终医院担责八成

发布时间:2019-08-14 04:09:15


广西新闻网柳州讯(记者王缉宁 通讯员刘俊侃)患者手术后不久,不幸死亡。对此,司法鉴定认为医院存在过错,医疗事故鉴定结论则是“不构成医疗事故”。面对两个相左的结论,医院该不该承担民责?最终,,并以医院存在医疗过错行为为由,判决医院承担民事责任

  2008年7月5日,79岁的张某因腰痛13年之久,自己步行到柳州市人民医院(以下简称“医院”)治疗。同年7月14日上午,医院对张某在全麻情况下进行了手术。手术后,次日零时许,张某出现呼吸停止、昏迷症状;虽经医院全力救治无效,还是于7月21日上午8时许死亡。

  2009年8月,张某的儿女委托河池市一家司法鉴定机构进行司法鉴定。该机构在作出的法医学分析意见书中认为,医院对张某的诊治过程中,存在手术适应症掌握不严,术中扩大手术范围,术后输血超过正常血流速度等行为,且在抢救过程中,吸痰等抢救设备、设施不完善,延误了对患者的最佳抢救时机,存在过错。其医疗过错行为与张某的死亡结果,存在因果关系。

  接到司法鉴定意见书后,同年10月,,请求判令被告医院赔偿医疗、丧葬、精神损害抚慰等费用共41万多元。

  医院应诉后,于同年10月申请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今年3月,:该病例不构成医疗事故。

。在庭审中,医院以对张某的治疗过程中,手术指征和手术方法正确、采取的措施有效,且医疗事故鉴定为“不构成医疗事故”为由,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请。

,不构成医疗事故,并非绝对等同于不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本案中,原告委托的司法鉴定机构作出的鉴定意见认为,被告存在过错,其医疗过错行为与张某的死亡结果存在因果关系。该鉴定尽管为原告单方委托,但法律并无单方委托的鉴定结论不能作为证据的规定,,因此,。同时,该意见还说明,根据张某的情况,只是“一般”不宜进行手术,并非“绝对”。因此,。

  近日,:被告医院承担原告医疗、丧葬、精神损害抚慰等费用共27万多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