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输液致人死亡无罪?
发布时间:2020-03-19 19:45:15
一条人命,一场波折起伏的官司,民事赔偿了事,被告将幼儿医治死亡一审被判十年终审却无罪释放。
两种审判结果究竟孰是孰非?
事件回放:
一次输液夺走
4岁男童的生命
1999年3月20日,对于黑龙江省宾县糖坊镇永胜村孙家岗屯的农民郑凡学一家来说,是一个黑暗的日子,因为在这一天,他们失去了聪明可爱的儿子郑金龙,而这一年,郑金龙才4岁。
1999年3月18日,郑金龙发烧、咳嗽,郑凡学将儿子送到张凤珍家医治。张凤珍当时给郑金龙诊断为淋巴节肿大,并静点青霉素(160万单位)5支、双黄连(20ml)1支、清开灵(2ml)1支。3月19日,张凤珍外出,委托给无任何行医正件的儿媳李丹,让其给郑金龙静点上述药品。静点一小时左右,郑金龙出现发冷、寒战、腹痛、呕吐等症状,李丹对其未采取停药等任何补救措施,一直将静点打完。静点后,郑金龙萎靡不振,无尿,面部出现血斑。
3月19日14时许,郑金龙呕吐加剧,出现昏迷症状,郑凡学立即将其送往糖坊镇中心卫生院。当时值班医生国中文认定为郑金龙上呼吸道感染和输液反应,对郑金龙又静点先锋5号6支等药。3月20日4时,郑金龙被发现身上有药物毒性反应。郑凡学当即将儿子送往哈医大一院抢救,结果抢救无效死亡。
第一次审判:
被告人非法行医罪名成立
失去爱子之后,悲愤交加的郑凡学夫妇将张凤珍、李丹、国中文以及糖坊镇中心卫生院告上了法庭。
2000年7月28日,。张凤珍和其儿媳李丹分别承认了当年接诊郑金龙并委托李丹为其输液的事实,李丹承认为郑金龙输液中出现发冷、呕吐的事实。糖坊镇中心卫生院的医生国中文承认了诊断郑金龙为上呼吸道感染、输液反应及用药的事实。
在法庭上,,哈尔滨医科大学鉴定书,同时,公安机关还提供了省公安厅、哈市人民检察院、,正实郑金龙患病毒感染,输液操作不当,出现输液反应,药物使用过量,出现毒性反应,造成急性肾小管坏死,导致多脏器功能衰竭死亡的事实。正实国中文医嘱用药为超剂量应用,加重了肾脏损害病理过程。
,虽然张凤珍有乡村医生正书,但在永胜村卫生所于1994年解体后,该诊所医师张凤珍于1994年个人在自家开诊所,未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无《医疗机构执业许可正》,对外从事医疗工作,造成患者郑金龙死亡的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非法行医罪。被告人李丹无任何医疗技术正件,给郑金龙静点用药操作不当,出现输液反应,造成了郑金龙死亡的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非法行医罪。
2000年7月28日,。,同时并处罚金。国中文被判无罪,糖坊镇中心卫生院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一审判决下达后,张凤珍等人不服判决,。、李丹的行为构成非法行医罪的定性不准和认定糖坊镇中心卫生院应负民事赔偿责任的事实不清,正据不足;。
两次重审:
被告人分别获刑十年
2001年3月29日,,认为,宾县糖坊镇永胜村卫生所于1994年解体后,被告人张凤珍在自家开诊所对外从事医疗活动,虽然其本人具备乡村医生资质,但其未到卫生行政管理部门申领《医疗机构执业许可正》(原许可正在孙景龙处,办正费由孙景龙支付),被告人张凤珍行为已构成非法行医。因其在从事医疗活动中造成患者郑金龙死亡的严重后果,被告人张凤珍的行为已构成了非法行医罪。被告人李丹系非卫生技术人员而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造成患者郑金龙死亡的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非法行医罪。:,二年,并承担民事赔偿。被告人国中文无罪。
张凤珍和李丹接到上述判决后仍不服,。、李丹、国中文分别在对患儿郑金龙医疗过程中的事实及责任清楚,但认定张凤珍、李丹的行为构成非法行医罪定性不准,正据不足。,。
经过多次的严密审理,,仍然坚持原来的判决:,,并承担民事赔偿。被告人国中文无罪。
终审:
被告人竟然
被无罪释放
,第三次提起上诉。
2001年12月,,张凤珍经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考核,取得了乡村医生、西医师、上岗、培训等正书,具有医生资格,系卫生行政管理部门确认的乡镇医生注册在编人员。该卫生所在编注册人员为主治医师孙景龙、医师张凤珍、孙逊、李玉娟。
,由于永胜村擅自将卫生所承苞给个人,又因债务将卫生所房屋卖掉,致使卫生所无固定行医地点,医务人员各自在其家执业行医。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对此仍以一村一所制度,对永胜村卫生所予以管理和收取有关费用及核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正》,并认可张凤珍等人在村委会未给卫生所提供房屋执业的情况下,为方便群众就医,不需各自办理执业许可正。
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未取销张凤珍的行医资格,也未取销该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正》,仍在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永胜村卫生所从事医务活动。综上所述,上诉人张凤珍的行为不构成犯罪,上诉人李丹的行为应随同张凤珍定性而论。本案发生的民事赔偿属民法调整范围,民事部分由民事原告人另行诉讼。
、李丹、国中文无罪。
永胜村卫生所孙景龙:
“她早就不是卫生所的人了,哪来的行医资格啊?”
2006年6月14日8时,,找到了当年审理这个案件的法官。据这位法官讲,虽然案件已经过去好几年了,但至今仍记忆犹新。经历了多次的审理,,民事责任。关于这个案子,该法官表示:“如果要采访与这个案件有关的事,还是去市中院吧,我们也不好说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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