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师如何面对医疗审判
发布时间:2019-08-26 19:43:15
医师如何面对医疗审判
本会理事暨医疗纠纷委员会召集人
高添富
今日医疗纠纷案件在媒体炒作加上一些立委或民意代表记者会的夸张下,医师不但动辄得咎,而且一有事就是过街老鼠人人喊打。出过事的许多医师大多产生了医疗纠纷「灾后症候群」,就是没出事的也是有如风声鹤唳的惊弓之鸟, 面对的是十分之一的高医疗出事率,许多类似羊水栓塞等不可预料、不可抗力的医疗事故,不知何年何月就要轮到自己?实质上正如谢瑞智教授所言,今日医疗纠纷的原因主要就是因为1.病患死亡或癒后不良2.医护人员服务态度不良3.后诊医师批评前诊医师4.病患家属蓄意敲诈或5.病患隐私遭随意洩漏等等,均导致医病失和,医疗诉讼逐年增加。社会分工细化,新专业领域不断被划分出来,诉诸法庭的医疗纠纷,通常具有「可能的赔偿金额很大」、「双方对责任归属问题有很大争议」、及「病患有非货币性的诉讼动机」等特色(如为了解发生伤害的真相,或为亲人申冤)。权威式的医病关系不復存在,病患要求医师负起责任的呼声日噪,已逐渐视医病关系为双方立于平等地位的「相互参与的协同关系」。
然医师和病人的冲突最终将透过法律途径来解决,在用法律手段解决的过程,不时也会发生不同专业领域上认定的争执。法官的认定标准,医事审议成员的偏见都是医疗纠纷当事医师始料未及者,就像碰到PPH产后大出血致死的案例,法官都会质疑医师既然知道产妇产后二十四小时之内都有可能会大出血,为什么医师没有全程陪伴观察二十四小时就离开了?因而正符合「应注意、能注意而未注意」的过失构成要件,每接生一个就要二十四小时,那要叫产科医师怎么办就不是不食人间烟火的法官的事了。苏理事长也说过医疗过程的每一个细节我们会员都要注意到,因为医事审议时即使羊水栓塞,医师并没有过失,但审议的不只是死因对或错的问题,还要追究医师在医疗过程中是否有任何疏失,譬如说催产剂Piton-s是否打太过量?胎儿窘迫时有否给予氧气?胎心博率下降时护士有否通知医师?医师有否适当处理?为什么不马上剖腹生产等等,只要有一点瑕疵,医师恐就无法全身而退。这些全然都是追究「责任结果」的惩罚性裁判,不时可出现在医疗裁判文上当然其中有太多的事后孔明的门外之见, 但司法独立、法官有权,夫復何言?而最可悲的是医疗审议或司法裁判都找不到医师的错误时,还有一招「无过失责任」,等著在侍候,虽然理论上我们还以用可1.科技抗辩2.可期待的危险来辩护,但即使 明知行为人遵守各种危险事业所定之规则,并于实施危险行为时尽其应有之注意,对于可视为被容许之危险得免其过失责任而言。如行为人未遵守各该危险事业所定规则,尽其应有之注意,则不得主张被容许之危险而免责 (86_台上_56号) 。又如何?终究还是要化钱消灾。
由此等予盾冲突,可见医疗专业与法律专业的整合的必要性和急迫性,所以本文举出一例业务过失致死的裁判文,就其中审判法官的许多似是而非的观点来点出法界和医界不交集问题之所在。诚然正如一位年纪小我二十多岁的法官学长所言:「您们医师的医术法学规则又不能拘束我们法官的审判!」,但要完成一份可受公评的医疗判决文,法官们也是难免踌躇,至少在医疗专业上法律医学的观点还是不容忽视的。
85年度上诉字第3号案例事实与判决要旨
陈○顺为金门县立医院妇产科之主任医师,陈○玲为金门县立医院妇产科与护士兼助产士,为从事医疗或护理业务之人员。陈○顺医师负责产妇黄○燕之产前定期检查,陈○玲护士兼助产士负责黄妇之接生。
黄妇为第三胎,于八十三年四月十九日上午至金门县立医院入院待产。
1.四月十九日下午九时以自然生产方式产下一男婴,由助产士陈○玲接生。
2.下午九时三十分许出血量达五百CC,血压是 80/50mmHg,有产后出血量较多之现象。十时许待黄妇血压回昇后,推出产房至二一一病房。
3.十一时五分陈○玲前往探视,见黄○燕出血异常,总出血量约达一千西西,血压70/40,仅自行为黄○丽燕按摩子宫、打点滴。
4.十一时十分第一次打电话通知在家之陈○顺主治医师,告以黄○燕产后出血量共约一千西西,出血量较多,颜色较鲜,血压 70/40等情。陈○顺仅于电话中指示陈○玲在点滴中加入子宫收缩剂及准备验血、输血等事宜,并嘱陈○玲继续观察,他随后就到。
5.十一时四十分,陈○玲见黄○燕出血未止,陈○玲差不多每隔五分钟帮她量一次,血压血压70/50,又第二次打电话告知陈○顺黄妇依旧鲜血流出。因为点滴用全速在滴的,产妇的血压并没有降,出血量也没有很多,陈○顺嘱陈○玲为黄妇打止血针及输血, 并说他马上到。
6.十二时即四月二十日凌晨零时交班予护士陈○兰,陈○兰见黄妇脉博微弱,量不到血压,立刻通知王○君医师及陈○顺,并推挂氧气筒。凌晨零时五分王文君于获知赶赴急救黄○燕作人工呼吸、插气管、给予强心剂、碳酸钠等急救药物。
7.凌晨零时三十分,陈○顺于王○君正准备为黄妇插气管时,始到达该医院参与急救,并通知该医院院长陈○湖一起急救
8.凌晨四时三十分黄○燕因产后大量出血不治死亡。
一.产妇死亡原因: 尚难论断
1. 依检察官督同法医师即金门县立医院医师吴○铺相验结果,认为被害人系因「产后出血併瀰漫性血管内凝血」死亡。
2.证人王○君亦认「黄○燕死亡的原因为大量出血、出血休克及瀰漫性血管内凝固」 。
3. 唯行政院卫生署医事审议委员会鑑定復以:因病歷记载不完整,而且未接受解剖鑑定,无法判断此病例造成产后出血的原因为何?是本件在扣案之病歷记载不完整,且尸体未解剖鑑定之情形下,应仅能认定被害人系因产后大量出血死亡,至引起该出血之原因究竟为何?尚难论断。
二.判决理由
判决认为医师陈○顺对出血过程之处理有疏失,因为陈○顺负责产妇黄○燕之产前定期检查,对上开被害人产后大量异常出血情形均属知悉,未立即动身赶赴医院,致未能及时检视被害人之出血原因加以适当处置,仅用电话医嘱指示护士被告陈○玲单独处理;延误被害人之病情,致被害人未能及时延医救治而发生死亡之结果。医事审议委员会之鑑定又认为因医师「病歷中未曾记载产妇是否有阴道壁、子宫颈裂伤或子宫破裂及滞留性胎盘存在」,推定医护人员并没有做上述产后出血原因的检查,而认定医护人员于医疗过程有所疏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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