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医疗卫生人才的分配政策
发布时间:2019-08-08 16:51:15
近年来,为了引导卫生人才合理流动,优化卫生人力资源配置,缓解农村、社区、西部地区以及艰苦边远地区卫生人才匮乏的矛盾,国家出台了一系列的政策规定,引导人才向上述地区流动。三亚医疗事故律师整理出以下卫生人才国家政策规定。
2002年发布的《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规定“城市医生在晋升主治医师或副主任医师职称前到农村累计服务一年”。
2002年,、、财政部、人事部、,制定了一系列鼓励、促进卫生人才向农村流动的政策,如志愿到艰苦、边远地区以及乡(含乡)以下卫生机构工作的各类大、中专学校毕业生,可以提前定级,定级工资标准可高于同类人员1-2档;对长期在乡以下工作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根据农林一线科技工作人员的工资待遇情况给予政策倾斜;对长期在农村基层工作的卫生技术人员职称晋升,要给予适当倾斜;鼓励高等医学院校毕业生到农村和边远地区、贫困地区服务,等等。
2006年7月,国家进行了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建立了与岗位职责、工作业绩、实际贡献紧密联系和鼓励创新创造的岗位绩效工资制度。对到艰苦边远地区、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以及乡以下卫生事业单位工作的大中专及以上毕业生,可提前转正定级,转正定级时薪级工资高定1至2级;长期在乡以下工作的卫生技术人员,由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其他农村一线工作人员的工资待遇情况给予政策倾斜;在艰苦边远地区的卫生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执行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制度。
2006年,、、财政部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制定的《关于加强城市社区卫生人才队伍建设的指导意见》(国人部发[2006]69号)提出,凡到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工作的医师和护师,可提前1年参加全国卫生专业技术中级资格考试。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工作满5年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可优先参加相应的培训或业务进修。鼓励城市业务水平较高、身体状况较好的退休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到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开展医疗卫生服务,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要为他们开展服务提供便利,享受相应待遇。
在出台相关政策的同时,国家和地方有关部门组织实施了一批卫生人才建设项目,积极引导卫生人才向农村、社区、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流动。
2005年4月,、财政部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联合启动了“万名医师支援农村卫生工程”。派驻医师不仅送医送药送设备下乡,还开展了人员培训、临床带教、健康教育、规范管理等工作,有效提高了受援单位服务能力,受到当地农民和农村医疗卫生机构人员的欢迎。
2006年2月,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意见》,,从2006年开始连续5年,每年招募2万名高校毕业生,主要安排到乡镇从事支教、支农、支医和扶贫工作。
2007年,、财政部开始实施“乡镇卫生院招聘执业医师试点项目”,用5年的时间开展乡镇卫生院招聘执业医师试点工作,实现每个乡镇卫生院都有执业医师。2007年在安徽、江西、湖北、湖南、重庆、四川、甘肃、新疆等8个省(区、市)试点,招聘1000名执业医师,聘期5年,中央财政每人每年补助2万元。2008年继续新增招聘执业医师500名。通过为乡镇卫生院招聘执业医师,吸引和鼓励执业医师到农村服务,探索并逐步建立为农村卫生机构吸引、稳定人才的长效机制,推动乡镇卫生院人才队伍建设,提高农村医疗服务水平。
此次医改方案进一步明确,完善城市医院对口支援农村制度。每所城市三级医院要与3所左右县级医院(包括有条件的乡镇卫生院)建立长期对口协作关系。继续实施“万名医师支援农村卫生工程”。落实好城市医院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生晋升中高级职称前到农村服务一年以上的政策。鼓励高校医学毕业生到基层医疗机构工作。从2009年起,对志愿去中西部地区乡镇卫生院工作三年以上的高校医学毕业生,有国家代偿学费和助学贷款。同时,政府负责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员经费,医务人员的工资水平要与当地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平均工资水平相衔接。鼓励有资质的人员开办诊所或个体行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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