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判决确定离婚后监护人

发布时间:2019-08-06 02:02:15


  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七十二条之一第一项规定,声请判决离婚当事人得于第一审或第二审言词辩论终结前,,并定对于未成年子女权利义务行使负担(即所谓之监护权)之内容及方法。而且依同法第五百七十九第一项之规定,,得依声请或依职权命为必要之假处分。故于判决确定前,欲暂时取得对于未成年子女权利义务之行使负担,可透过假处分之方式为之。因为对于未成年子女权利义务行使,如有急迫情势不立即定暂时状态,将使子女安全或教养受到影响,,以保护未成年子女权益(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七十九条立法理由)。所以,声请假处分,除须符合定暂时状态假处分之要件外,尚须站在保护未成年子女权益之立场为考量。又子女目前由谁监护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