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护人的职责

发布时间:2019-08-16 11:34:15



正文:监护人的职责

  《民法通则》第十八条规定,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除为被监护人的利益外,不得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

  根据《民法通则》和我国《婚姻法》的有关规定,监护人的职责可归纳为下列各项:

  (一)保护被监护人的身心健康

  (二)管理被监护人的财产

  (三)代理被监护人进行民事活动

  (四)对被监护人造成他人损害承担民事责任

  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的权利,受法律保护。

  因被监护人的侵权行为需要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由监护人承担,但另有约定的除外;被委托人确有过错的,负连带责任。

  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责任;给被监护人造成财产损失的,应赔偿损失。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有关单位的申请,撤销监护人的资格。有权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或变更监护关系的,是其他有监护资格的人或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