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监护人的顺序

发布时间:2019-08-11 18:00:15


  根据法律的规定,监护人分为了法定监护人和指定监护人,而在法定监护人当中,由于涉及到的人员范围比较广,因此需要确定一个顺序,这样才能比较顺利的确定法定监护人。那么法定监护人的顺序是如何确定的呢?以下是具体介绍。

  一、法定监护人的顺序是如何确定的

  (一)依照通则第16条第2款的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的范围和顺序是:

  (1)祖父母、外祖父母;

  (2)兄、姐。

  (二)依照民法通则第17条第1款的规定,成年精神病人的法定监护人的范围和顺序是:

  (1)配偶;

  (2)父母;

  (3)成年子女,

  (4)其他近亲属。此款所指其他近亲属,指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法定监护人的设立顺序,既可保护在先顺序人的身份利益,又可防止其规避监护义务。同时允许监护人依其协议决定何人实施监护,这就是顺序的制度价值所在。在理解法定监护人的顺序规定时应注意以下两点:

  (1) 在先顺序人优先于在后顺序人担任监护人。但是,此顺序可依监护人的协议加以变更。

  (2)在先顺序人为二人以上时,既可全体同作监护人,也可依其协议只由部分人做监护人。

  二、如何成为法定监护人?

  法定监护人的设立,依其方式,可以划分为当然设立、协议设立和公权力指定设立。

  (一)当然设立,指第一顺序人全体做监护人。

  (二)协议设立,可分四种情况:

  1、当第一顺序人为二人以上时,经其协议,只由其中一部分人做监护人。

  2、经各顺序人协议,由第二顺序人做监护人。

  3、经精神病人监护人各顺序人协议,只由第三顺序人或第四顺序人做监护人。

  4、经各顺序人协议,由各顺序人共同做监护人。

  (三)公权力指定设立,即由主管组织指定监护人的设立方式。其要件为:

  1、须不能依照当然设立和协议设立程序产生监护人,尤其对于何人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情况。

  2、须由主管组织指定。关于主管组织,民法通则规定是未成年人父、母所在单位(当父母不在同一单位时,则有两个有资格指定的机关),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村)民委员会。在为精神病人指定监护人时,是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村)民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