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开始

发布时间:2019-08-24 20:59:15





  我国《民法通则》第9条规定:“公民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即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自然人出生,并为自然人终身享有。
  民事权利能力是自然人享有民事权利的资格,也是自然人生存的基本条件。因此,自然人一旦出生,法律即赋予其民事主体资格。在自然人生存期间,其享有的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不得被限制或剥夺。

(一)自然人出生时间的认定

  在我国,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开始的时间,以婴儿活着并离开母亲身体的时间为准。对此,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自出生时开始。出生的时间以户籍证明为准。没有户籍证明的,以医院出具的出生证明为准。没有医院证明的,参照其他有关证明认定。”

  认定自然人出生的时间具有重要的法律意义。这是因为,自然人只要活着出生,就依法取得了民事权利能力,有资格取得和享受民事权利。即使活着出生的婴儿存活时间很短,在其存活期间,也同样成为民事权利的主体。例如,在胎儿的父亲死亡的情形,依法应当为胎儿保留法定的遗产份额。如果胎儿未能活着出生,则该项遗产应由父亲的其他继承人重新分配;如果胎儿活着出生后死亡,即使其生存的时间很短,也依法取得了该项遗产的所有权。婴儿死后,该项财产即应作为婴儿的遗产,由婴儿的继承人继承。

(二)对胎儿利益的法律保护

  尚未出生的自然人(胎儿)不具备民事权利能力,不能享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但是,为了使胎儿出生后的利益能够得到保护,各国民法都作了特别的规定。有的国家(如瑞士)的民法规定,凡涉及对胎儿个人利益的保护,均视为胎儿已经出生。有的国家(如德国、日本)对胎儿利益应予以保护的事项,在立法上作了具体规定。我国《民法通则》对此未作规定。但我国继承法规定,如果父亲在母亲怀孕尚未分娩前死亡,在处理父亲的个人遗产的时候,必须为胎儿保留其应有的遗产份额。我国民法理论认为,在涉及胎儿利益保护问题时,应当一律视为胎儿已经出生。这样,更有利于保护胎儿的合法利益。例如,母亲因受他人伤害而损及腹中胎儿的健康时,母亲可以作为胎儿的法定代理人,根据医院的诊断结果,就胎儿所受的损害,请求加害人予以赔偿。此种情形,如果胎儿以后未能活着出生,胎儿所取得的权利视为自始未能获得。但不影响母亲就自己身体所受的损害请求加害人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