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法人与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之比较

发布时间:2019-08-16 03:28:15


  一、法人与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在形式上的差异

  学界认为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具有差异性很大程度是同自然人的权利能力相比较的结果。从一个法人的产生到消亡,综合各种学说我们归纳法人与自然人之间民事权利能力的差异主要表现为以下几点:

  第一,法人民事权利能力取得的条件和方式与自然人相比具有差异性。众所周知,各国对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取得方式均采取出生主义原则,即自然人出生之时便取得其民事权利能力。而法人则不同,法人的成立与终止不是自然现象,而是自然人行为的结果,法人取得民事权利能力(即取得法人资格的方式)必须要经过一定的法律程序,至于这些程序各国在不同的历史时期其法律规定也各不相同。以我国的法律规定为例,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取得法人资格通常直接依据法律或行政命令(特许主义),普通企业和社会团体法人取得法人资格则须经法律规定的登记机关登记(准则主义),而外资企业取得法人资格则采取核准主义。同时,法人的成立还须满足一些前提条件。比如我国法律规定,法人只有具备必要的财产或经费、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等条件才可以申请成立。法人取得民事权利能力的程序如此纷繁复杂,而自然人取得民事权利能力的条件却只有一个——出生。二者的差异可见一斑。

  第二,法人民事权利能力内容与自然人相比具有差异性。与自然人相比,法人能够享有的民事权利的具体内容确实具有特殊性,这主要体现在法人无法享有自然人依其自然属性而享有的某些财产或人身方面的权利。比如,在财产权中,基于自然人身份发生的权利,如抚养与赡养请求权、继承权等;在人身权中,凡与自然人的身体和精神为要素的权利内容,比如生命权、健康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这些民事权利法人都无法享有。

  第三,法人民事权利能力的运用与自然人相比具有差异性。民事权利能力的运用具有特殊性,这主要体现为法人的责任承担方式与自然人不同。以我国民法为例,我国民法规定自然人对自己的债务承担无限清偿责任,而法人对自己的债务在一般情况下承担有限责任。此外,自然人因违法行为产生的责任由其本人承担,而对法人因违法行为产生的责任大多则采取双罚制,即不仅要追究法人本身的责任,其成员(一般指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也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四,法人民事权利能力的行使所受的限制与自然人相比具有差异性。这种限制主要表现为法规对法人行使民事权利能力的限制和法人目的范围的限制两种。首先,法规对法人行使民事权利能力的限制。这种限制不是指某部法律全盘对法人权利能力的限制,仅指个别法律法规的个别规定,典型的比如,破产法对清算法人权利能力的限制,“一些国家的公司法对公司成为无限责任股东的限制、对公司可为之担保的限制、对公司借贷行为的限制等等”。其次,法人民事权利能力受目的范围的限制。这种观点主要受到了日本立法例的影响,《日本民法典》第43条规定:“法人仅于目的范围内享有权利能力”。我国《民法通则》也深受其影响,表现为第42条“企业法人应当在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的规定。此处的经营范围应当理解为法人的目的。法人有经营范围,因而其民事权利能力受经营范围的限制,自然人没有经营范围,从此就认为自然人不受任何限制了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