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谈民事权利滥用的类型

发布时间:2019-08-15 05:59:15


  谈谈民事权利滥用的类型

  民事权利具备自由品格、利益品格与法力品格。民事权利的自由品格从民事权利的本质角度揭示了民事权利的自由性,这种自由性来自于民事主体的意志自由性;民事权利的利益品格从民事权利的内容角度反映出了民事权利的利益性,这种利益性来自于民事主体对利益的驱动性;民事权利的法力品格从民事权利的保障角度折射出了民事权利的法力性,这种法力性来自于民事主体对民事权利自力救济的单薄性。

  其中,意志自由性容易使民事主体扩张张意志自由;对利益的驱动性容易使民事主体不当追求利益最大化;自力救济的单薄性又容易使民事主体过度指望法律保障而忽视了自己对民事权利的珍视。而这些又都会导致民事权利的滥用。换句话说,上述几种情形的基本表现形式就是民事权利的滥用。可见,民事权利的滥用与民事权利自身固有的品格息息相关。民事权利主体正是利用了民事权利的自由品格、利益品格与法力品格的可滥用性能而滥用民事权利的。

  民事权利滥用,就是指超出权利的、社会的、经济的目的或社会所不容许的界限而行使权利。自法国大革命以来,确立个人尊严与自由平等之保障,高唱私法自治、过失责任之原则与私有财产之绝对不可侵,有“行使自己权利者,对于任何人不为不法”、“行使自己权利者,不害任何人”之法谚。为此发生贫富悬殊及产生实际上不平等不自由现象。为矫此弊,遂有权利滥用理论之构成。(参见史尚宽:《民法总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714页)但对民事权利滥用的构成要件问题,各国立法及司法实践不一,概括起来主要有故意损害说、缺乏正当利益说、选择有害方式行使权利说、损害大于获取的利益说、不顾权利存在的目的说、违反侵权行为法的一般原则说等。(参见梁慧星、王利明:《经济法的理论问题》,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86年版,第193页。)

  笔者认为,从正确、全面规制民事权利滥用的法律后果意义上看,应当对民事权利滥用的构成作扩大解释。因为在现代法律中,民事权利是民事主体具有独立人格的最基本表征。有民事主体,必有民事权利;有民事权利,也必有其载体——民事主体。民事主体要有独立的人格,就必须享有民事权利;民事主体要有完善的人格,就必须珍视民事权利。民事权利存在的目的就是使民事主体实现独立而全面的发展。如果民事主体不顾民事权利的这一存在目的而行使民事权利,就是对民事权利的滥用。民事权利滥用的情形多种多样,纷繁复杂。从民事权利的品格出发,整理出民事权利滥用的基本类型,对于规范和调整民事权利滥用的法律后果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